玉环人李某与他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借了八万元,经催讨却迟迟未还借款。于是,李某将借款人蔡某告上了法庭。然而,让李某没想到的是,手头只有借款合同却没有借条等凭据,李某并没有打赢官司。日前,玉环县人民法院港北法庭对这起民间借贷案审理后,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5月15日,李某与蔡某订立了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八万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5月,李某以蔡某欠其借款八万元未还,向港北法庭提起诉讼。
庭审时,李某称当时是经人介绍才借款给蔡某的,“钱我在签合同时就当场交付了,我以为签了合同就可以了,哪想那么多。”而被告蔡某未到庭应讼。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为实践合同,自出借方提供款项时生效。本案中,原告李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双方订立借款合同后实际提供了借款,殊难认定原、被告订立之借款合同已经生效。合同既未生效,其中的相关约定对被告无约束力,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借款合同不等于借条。借款合同体现的是双方有过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本身不能作为付款凭证。借条是指一方借出款项后,另一方出具的表明借款已经收到的凭证。起诉要求他人还款时,除了需要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订立了合同)外,还需要证明款项已经交付(借条或者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等)。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双方约定有利息,一定要写到借条上去。另外,如果金额较大的,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款项。
原标题: 有借款合同没有支付凭证男子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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