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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亡,债主找其父偿还借款
2015年06月19日 来源: 台州日报 通讯员 王嘉 罗洁

  交通意外去世后,死者生前的债主要求以死亡赔偿款来偿还债务。债主的这一要求被死者父亲拒绝。临海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老李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

  2014年9月,临海人李某因生意上资金周转问题,向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李某当场出具了借条。谁想到,一个月后李某因遭遇交通事故不幸遇难。李某并未婚娶,只有老父老李一人为其合法继承人。经审理,临海法院判决李父可以拿到交通事故赔偿金约90万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项目。

  张某知道此事后,认为上述90万元赔偿款系李某的遗产,老李应当以其中的部分款项来偿还儿子生前所欠的10万元债务及利息。但是老李却认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属已支出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属于遗产,不应用来偿还债务。两人争执不下,张某将老李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张某的借贷关系属实,张某要求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老李所得的赔偿款并不属于遗产范畴,故不属于遗产继承。老李所得的赔偿款虽非遗产继承,但张某要求老李在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理应得到支持。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老李所得的赔偿款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用辅料等属已支出费用,故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是因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并不属于其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也不属于遗产。

  但是,我国采取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在其所取得的遗产范围对于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原标题: 意外身亡,债主找其父偿还借款

标签: 遗产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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