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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2014年09月02日 来源: 台州统计局

  统计从业资格,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和最基本的要求。

  一、统计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形式、时间及报名办法

  (一)考试形式: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计局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考务规则的办法。

  (二)考试时间:每年的考试时间定在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三)报名办法:考试报名按属地原则进行。报名时间为5月31日前,具体日程由各县(市、区)统计局自行确定。

  (四)报名资料:考生报名需带免冠一寸照两张、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

  (五)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免试条件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令(2007年第10号)《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但需要参加统计法基础知识的考试)。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三、统计继续教育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是对统计从业人员的明确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法[2012]71号文件规定统计从业人员每年完成不少于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持证人员可到各县(市、区)统计局咨询,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要求,认真参加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原标题: 统计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标签: 人员 从业 统计 资格 考试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叶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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