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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路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6年07月18日 来源: 路桥区人民法院

  日前,路桥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金德、蒋建荣、陈再国等15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黄金德有期徒刑五年、蒋建荣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陈再国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另依法判处万冬明等其余12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截止目前,被告人黄金德等15人均服从法院判决,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路桥区桐屿街道杜岙村村民黄金德、蒋建荣等人因对政府的飞龙湖防洪排涝调蓄重点工程(该工程系省级重点水利工程)涉及其村土地的安置以及青苗补偿等情况不满,于2015年上半年多次在施工队进场施工时聚众阻扰,反对工程推进。

  2015年5月19日上午,杜岙村村民在黄金德等人的带领、煽动下,携带锄头、铁锹等工具聚集在杜岙村杜岙桥头,用汽车堵死主要道路,并组织老人坐在队伍最前面,将粪便装进红色塑料袋里,供村民在现场向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投掷。当天上午8时许,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施工单位准备进入施工现场时,被告人蒋建荣、陈再国等再次鼓动村民向工作人员投掷装有粪便的红色塑料袋并持锄头、铁锹等工具追打工作人员,致六人受伤(经鉴定,五人的伤势为轻微伤,一人的伤势未达轻微伤),各部门工作人员及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被迫退离。最终,飞龙湖防洪排涝调蓄工程在杜岙村无法正常推进,造成工期延误,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金德、蒋建荣等15人目无法纪,结伙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省级重点工程无法推进,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截止目前,被告人黄金德等15人均服从法院判决,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原标题: 15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路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标签: 判决 扰乱 施工 法院 聚众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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