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这个罪名的设置就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了”,陈兴良说。 (9月28日《京华时报》)
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尽管这一信息不是来自国家权威部门,而只是一个高峰论坛,但公众普遍解读为,如果刑法修订,将会有这一罪名。因为,作为术有专攻的教授学者,在诸如法律修订此等专业领域内,确实能比普通人更早知晓修订的内容、程序等,并可以积极向有关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看来,“收受礼金罪”并非空穴来风。
应该说,刑法中增设“收受礼金罪”,既是法律制度本身的一种完善,也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案件性质的判断,把反腐败的法律制度之笼织得更细密。但在笔者看来,当前最为关键的还不是刑法应不应增设这一法律规制,把官员的“礼尚往来”管起来,而是我们如何对现行法律法规更好地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持续推进,一批官员以或“老虎”或“苍蝇”的样子在公众面前现出了原形。虽然他们所犯罪行牵涉很广,但人们基本都能看到一个事实,那就是这些老虎苍蝇们的案情中,总晃动行贿受贿的影子。此前媒体多有曝光:一个落马官员家中被查获数百万元现金并不鲜见,有的甚至是上千万元或者更多,让公众看得目瞪口呆,继而联想不已,掀起了一波又一波舆论关注浪潮。那么,现在我们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打击腐败,倡导廉洁,增设一个“收受礼金罪”究竟意义有多大呢?道理很简单,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惩治官员的贪贿行为已经够用,比如受贿罪、贪污罪。当一个官员不惧违法也要收礼,变着法子也要开辟敛财之路,又怎会因法律中多了个“收受礼金罪”而收手?
从现实来看,在某种意义上,官员收受礼金其实是打法律的擦边球。根据现行法规,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而这恰恰造成了一种司法尴尬,一个官员单纯收受礼金,很多时候只能是违纪处罚,而不是以受贿罪量刑追责。当然,法律中也还有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等着他们。
“礼尚往来”,于国人而言,无论亲戚朋友之间,还是同事之间,是有这么一个传统。但显然,这绝不能成为官员收受礼金减轻惩罚的理由。而且,“收受礼金罪”在客观上也可能导致这么一个负面效应——受贿了,被查处了,因为收受礼金罪比受贿罪量刑要轻,那么受贿者就会千方百计往轻罪上靠,以逃避更重的惩罚。不能不说,这是“收受礼金罪”的一种副作用,甚至也是对现有法律资源的一种浪费,需要我们小心谨防。事实上,只要我们把现行的法律制度严格执行了,那老虎也好,苍蝇也罢,都是逃不出、飞不出恢恢法网的。
原标题: 谨防“收受礼金罪”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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