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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灭失无法清算股东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09月29日 来源: 台州商报 通讯员 罗 洁 记者 章 韵

  公司欠下十余万债务,还未偿还就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也怠于清算,账册资料去向不明,上百万元的机器设备被他人搬走,债权人一怒之下将公司股东告上了法院,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前,临海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股东不作为造成无法清算致债权人利益受损为由,判决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被告王某、刘某系临海市某遮阳用品有限公司(简称遮阳公司)的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2012年,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欠天台某机电有限公司(简称机电公司)的15万余元货款一直未还,被后者告上法庭。

  2012年9月,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遮阳公司返还货款150593.60元,该判决已生效并已申请执行,然而该公司一直没有履行义务。同年12月,该公司被临海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未继续经营也未进行清算,因拖欠厂房租金,公司厂房被收回,机器设备被搬走,账册资料等去向不明,公司再无财产可供执行。

  无奈之下,天台机电公司只好将遮阳公司的两名股东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公司债务。

  2014年9月16日,临海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刘某在庭上辩称,他虽为公司大股东,但实际上并未参与公司管理,对公司情况并不清楚;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的债务应该由公司的资产进行清偿债务。股东在出资后,按《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无需再对公司债务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本案中,两名被告于公司201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庭审中也无进行清算的意思表示;公司停业后,因未及时清算,厂房被回收,设备被搬走,账册下落不明,实际上已难以清算。因其不作为造成公司财产损毁、灭失,造成债权人权益受损,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据此,临海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王某、刘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货款150593.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标题: 财产灭失无法清算股东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标签: 债务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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