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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公共租赁住房税收实行优惠政策
2014年09月21日 来源: 台州日报 叶晨阳

  9月16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为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负担,根据有关要求,我市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优惠期限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9月28日以后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据了解,此次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不过,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市地税局税政处处长邱奇友说,这是一项惠民工程,所以希望社会各界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

  此外,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新政发布厅

原标题: 我市对公共租赁住房税收实行优惠政策

标签: 租赁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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