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在河南省鲁山县融宁丰煤矿2009年发生的“12·22”重大火灾事故瞒报问题调查中,已依法对8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2009年12月22日,河南省鲁山县融宁丰煤业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瞒报事故发生及人员伤亡情况,致使一起重大矿难瞒报三年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9月10日《检察日报》)
这起矿难的隐瞒者都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似乎也把正义还给了老百姓。但是对这一事件的追问谁也没有权力止步。这起事故发生在2009年,但是直到三年之后,上级监管部门才知道有这样一件事情。最可怕的是,即使是三年后的发现,也不是监管部门发现的,而是接到了群众举报,查处的部门也不是安监部门,而是河南纪委和检察院。
一起造成了24人死亡的事故何以三年后才浮出水面?如果没有群众的举报,还能发现这起瞒报事故吗?
笔者认为,对于这起事故的追责,真的不能止于煤矿,不能止于政府,还理应有上级的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是干什么的?仅仅从字面来理解的话,就应该是负责安全隐患排除的,是负责安全事故调查的。事故发生了,说明日常的事故排除不到位。试问,如果没有“坐等上报”的诟病何来三年后浮出水面的矿难?
全国企业虽然众多,但是容易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并不算多。这主要集中在煤矿上。而对于煤矿的监管,安监总局有一支专门的队伍负责。这个队伍的职责就是负责安全事故的预防,就是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而实际上,这支队伍也是经常深入到各家煤矿去检查的。只不过在检查的过程中,他们已经流于了形式。到了基层煤矿之后,听听汇报,看看材料,吃点、喝点、拿点也就走人了。而当事故发生的时候,他们也是不知道的。必须等着有关方面的上报。
最为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每一起矿难的调查,都存在很多问题。死亡人数总会受到质疑,也总会在反反复复的举报中,才能慢慢查实。对于这种现象,无论是安监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还是真的不知道,其问题都是严重的。对于事故的发生,如果人家不上报,我们还有没有办法发现?我们对于死亡数据的核实依靠什么?仅仅依靠煤矿和当地官员的一张嘴吗?
笔者认为,我们是到了编织一张特殊行业用工电子名单网络的时候了。将重点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掌握,一旦发生事故,就可以依据这份名单进行逐一核实。还需要建立一个发现矿难的机制,这个机制应该能保证即使事故单位不上报,我们也能发现事故。
总之,对于三年后才浮出水面的矿难,我们需要继续追责。发现不了问题的安监部门责任不可推卸。事故发现和调查都需要实现“终身负责”。
没有懒政式样的“坐等上报”,何来瞒报三年的矿难?
原标题: 事故调查需要实现“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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