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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分清“定金”与“订金”
2014年09月11日 来源: 台州商报 管静静

  生活中,有些人喜欢“咬文嚼字”,在用语方面再三斟酌,很多人认为这种人有点“老学究”,大概明白意思就好了,为什么要这么“斤斤计较”,然而,中国汉字博大精深,一词多义,同音词比比皆是,就算是一字之差,也可能带来诸多不同,若涉及到法律,用语则更要有所讲究,一字之差,差别就大了。

  买房过程中规,经常会涉及到“定金”、“订金”,在很多人看来,发音一样,意思也应该差不多,因而在交钱时不多加留神,想当然的将两者混为一谈,然而事情却并不如人们想像中那么简单。

  “订金”、“定金”纠纷多

  在全国,都曾出现过因为分不清“定金”和“订金”而闹出纠纷的案例。

  今年7月初,广西的张女士在某房产中介机构看中了一套房源,房产中介告诉她,房子与同小区同户型商品房相比便宜数万元,先定先得,粗略查看了一下房源后,心急的张女士出于房子被其他人买走的担忧,在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的情况下就向该房产中介预付了2万元。事后,发现所“定”的房子通风、采光都不理想,于是想放弃该套房并向房产中介方要回预付款,然而对方认为索回20000元“定金”属于单方面违约,自然不能退回。无独有偶,9月份,长沙的一位老太太跟房产中介也因为定金产生了纠纷,2万块就此打了水漂。

  相比上面的这两位,北京的王先生要幸运很多,今年四五月份,王先生看中了海淀区的一处房产,与房主张先生就购买房屋事宜达成初步意见后,向其支付了4万元。张先生随后出具了一张收条,写明款项性质为“订金”。王先生最终决定不买这套房了,要求退还订金,张先生认为虽然写的“订金”,但无论从交易惯例上看还是根据双方口头约定,这笔款项都应该是“定金”的性质,王先生无故反悔,钱就不该退还。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主张双方写明为“订金”的款项实为“定金”的性质,但未就双方曾有上述约定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在双方交易未成功的情况下,张先生应退还买方先期支付的4万元订金。

  不仅是全国其他地方,就台州本地来说,因为没有区分“定金”与“订金”而造成理解歧义的事情也不在少数。市民李先生表示,自己的一个亲戚就因为不了解其中的差别,在买房过程中,吃了“定金”的亏。陈小姐表示自己之前也有一次交了订金后发现房子不是自己所想而退房的情况,因为交的是订金,而得以取回。

  律师专业解读,教你读懂“订”和“定”

  “定金”与“订金”,两者到底有什么差别?就此,笔者咨询了专业律师。

  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说,确实有出现因为“定金”而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例,而之所以出现类似事情,是因为很多市民没分清“订金”与“定金”。定金是保证金,包括了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跟毁约定金等,目前讨论最多的是违约定金,而订金不是法律术语,通常被认定为预付款。

  王律师表示,“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基本会单独构成一个定金合同,担保主合同债务清偿,任一方违约都需承担定金处罚。出定金一方违约,定金归守约方所有或承担违约责任(二选一),收定金一方违约,需承担退还定金+违约责任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二选一)。订金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买卖双方约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买方需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买房违约,还是卖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

  对于有些市民提出该如何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王律师建议说最好签订包含定金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者单独签订书面定金合同,交付定金时应当载明定金性质或者由对方出具定金收据。有些市民买房时只与卖方做了口头约定,如果之后出现问题的话,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

 

原标题: 律师教你分清“定金”与“订金”

标签: 定金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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