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施工时高空坠落,送到医院抢救时,发现其还患有癌症晚期。不幸的是,农民工出院返途中不幸身亡了,这种情况算工伤,还是算癌症?
近日,玉环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的答案确认工伤,最终受害方获赔26万余元。
案件回放
玉环人李明在坎门承租了一处厂房,因内部布局改造需要,找来了黄立实施拆除工程。接到业务的黄立找来了何玉共同施工。
2013年12月14日12时,何玉在拆除一4米高墙时,因墙体倒塌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何玉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肝挫裂伤、肋骨骨折、急性肾功能衰竭等。
更让人没想到的是,在治疗过程中,何玉被诊断出已是肝癌晚期。
同年12月27日,何玉被转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星期,何玉出院,可谁知,就在返回玉环的途中,何玉竟死亡了。
2014年1月16日,何玉的家人将李明和黄立告上法院。
庭审过程
审理中,李明和黄立都认为这起事故,何玉自己有很大的责任。
李明的理由是,何玉的死是由于他身患癌症晚期的特殊体质以及其家属放弃治疗所造成的。
而黄立则辩称,当天发生意外时正是午休时间,何玉是在单人作业时造成了事故。
法院审理后则认定,何玉的死亡是由此次事故造成的。
对于三方的责任,法院认为,李明将具有一定危险的作业交由没有足够安全保障的黄立、何玉承揽施工,在选任上存在过错。何玉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受伤,合伙事务人黄立也应当对何玉进行补偿,而何玉自身在施工过程中未注意安全,也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定李明承担50%责任,赔偿16万余元;黄立承担20%责任,赔偿10万余元;而受害方个人也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解析
本案中,“患有肝癌晚期”是一个争议点。责任人认为肝癌才是导致受害方死亡的罪魁祸首。但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第24号相关判决理由,身患癌症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非其自身存在的过错,所以责任人不能以此来减轻赔偿责任。
人们通常以自身的认识和生活经验,去判断一个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是否“合理”,而忽略了个体的年龄和体质均存在差异,所以以存在特殊体质为由要求减轻赔偿责任,是于法无据的。这也是此类案件中,易产生纠纷的症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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