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的一天,技工张文辉如往常一样下班,前往父母家。过红绿灯时,一辆汽车失控,张文辉被撞飞至路边,不省人事。
车祸从天而降,医药费问题成了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无法承担的重负。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张文辉在得到肇事方赔偿的同时,还能否得到来自企业的赔偿?
答案是“可以”!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于2014年9月1日开始实施。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卢俊认为,新规对工伤认定依据的细化,将更直接规范用工市场,简化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事实认定的程序。
工伤案件连年递增
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加之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大量使用,将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复杂化”,更易在工人工伤后发生纠纷。
近年来,我市工伤认定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而审判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得解决纠纷难度日益增大。
“新规出台,一是将过去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判例纳入司法解释中,以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二是增加了劳动者的保障范围,更加人性化。”路桥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陈俐一边翻看着条文,一边说道。
《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初衷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纵观新规全篇,绝大多数举证责任均确认为企业承担;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合理区域的扩大化;工作往返路径的多重人性化;受到第三人伤害的双重赔偿条文化等等,不言而喻,都将放宽劳动者寻求保障的门槛。
陈俐说:“劳动者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放宽对其要求,增加保护力度,必将是法制的大趋势。而提高企业的防范意识,也正是新规出台的深一层意义。”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如何界定
8月2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办公室主任陈方华。
陈方华表示,“上下班路线”如何界定,在实际案例中也是争议较多的一类案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途中出现意外的,能够认定为工伤的只能是在工作单位与住所地之间的路线,但新规出台后,将可认定工伤的路径扩大化。新规第六条对于‘上下班途中’确认了4种明确情形。”
《规定》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4种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但是,对于看似清晰的条文,陈方华仍有疑惑。新规中频繁入目的二字便是“合理”,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径。“这样的表述看似清晰,但其实主观性非常大,很难准确界定。”陈方华念着条文,向笔者说起曾经的案例。某单位女子上班时间为凌晨1时,但据其表述,其18时便出发前往单位,而后不幸发生意外,要求认定为工伤,“在其上班时间前的7个小时,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呢?当事人解释为夜间出行害怕,所以只能提早出门,在毫无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最后认定为工伤。”
对此,卢俊则认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规定存在一定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裁量空间有利于保护普通劳动者,可避免执行僵化。“毕竟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法律法规不可能全部做出规定,这种裁量权避免了在争议处理中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做出不利于劳动者的裁决。”
“双重赔偿”变更是新规要义
而在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伟看来,新规中“双重赔偿”变更才是新规的要义。
新规第八条明确表示,因第三人原因伤害造成的工伤,其民事诉讼赔偿与社会保险求偿两者互不冲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刘伟告诉笔者,“新规更加接地气,第三人侵权和工伤赔偿竞合可以双赔,这一条应该是对于劳动者影响最大的条款之一。”
因第三人伤害认定工伤,在此前也被纳入申请工伤赔偿的范围,但在新规出台前,存在着是进行双重赔偿、还是进行补差赔偿,两者择其一的境地。新规对此明确进行双重赔偿,社会保险部门在支付保险待遇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当事人寻求工伤认定,目的之一是为获得物质上的补偿,双重赔偿是直接针对赔偿金额,增大劳动者的可补偿数,想必也是关心的要点之一吧。”刘伟说。
5类特殊责任主体担责认定
《规定》还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5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除了细化明确工伤责任主体,新规还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卢俊说,在自己经手的部分工伤案件中,被伤害的职工往往维权艰难,很多职工因为仲裁、民事诉讼一审或二审耗费大量时间,而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间。
如今,新规第七条明确: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原标题: 下班途中买菜受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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