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日常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常见的工伤责任认定的问题进行解释。
“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下班后去看望父母遇车祸算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成为其中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说,“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在具体实践当中可以有多种情况,在理解和认识上的不一致也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出现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个问题作为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当中的一个重点来进行研究和规定。
《规定》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赵大光说,“合理”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他说。
“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就比较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赵大光说。
律师:上下班途中走路摔倒不算工伤
对于《规定》的出台,有着多年办理工伤认定纠纷案件经验的浙经律师事务所章敏律师说,其实在浙江、上海、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对“上下班途中”问题的理解与实际操作已经与《规定》相似。
他说,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经常涉及的是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如行人被机动车撞伤,电动自行车互相碰撞等,只要交警认定是交通事故,一般都能认定为工伤。“下班后买菜、接小孩,只要是经常做的行为,这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且不负主要责任,认定工伤都没问题。”
他以曾经办过的案子说,即使这样的情形——8点钟上班,9点钟“迟到”遇到交通事故;或者5点钟下班,4点钟“早退”遇到交通事故——在杭州也能被认定为工伤。
章敏提醒,上下班途中非交通事故受伤,如走路摔倒受伤、高空坠物砸伤等,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原标题: 最高法院明确工伤保险责任认定 下班顺路买菜遇车祸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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