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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病人误做肺癌手术身亡 医院被判赔62万元
2014年04月23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咳痰并少量出血

  医院初诊疑似肺癌

  今年48岁的王先生是龙湾人。2012年9月13日,因咳嗽、咳痰并少量出血10余天,王先生前往温州某医院就诊。当天,根据CT检查提示,他左上肺空洞伴炎症,左肺门淋巴结显示。过了4天,他便住进医院胸外科,医生初步诊断疑似肺癌。

  同年9月27日,王先生在医院接受左上肺癌根治手术。“做完手术后,他一直说自己不舒服,一直冒冷汗。”妻子胡女士称,当天下午4时15分左右,王先生神志不清,面色苍白,她便马上告知医护人员。经抢救无效,王先生于当日晚上6时5分被宣告死亡。医院给出的死亡诊断书上注明:左肺部根治术后,心肺骤停。

  胡女士无法接受,她认为王先生术后出现不适时,胸腔引渡瓶中血液明显增加,而且液平面超过大半瓶。当时家属大喊“救命”,护士进了病房之后仅关闭了止痛泵,并没有做其他关注。

  胡女士认为医院抢救措施不规范,病历记载内容多处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她要求医院提供病理诊断书。同年10月11日,胡女士一方收到医院的三份病理诊断书,诊断书上记载为“左上肺结核球”。也就是说,王先生患的是肺结核,不是肺癌,胡女士当即晕厥,她认为王先生的死和医院误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医院赔偿。

  因赔偿金额、责任大小无法协商一致,今年3月3日,胡女士一家将医院告到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57006元。

  诊疗过程一系列过错

  致患者不幸身亡

  案件审理过程中,胡女士向法院申请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浙江省医学会(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医院诊治过程中其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王先生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鉴定。

  经鉴定,手术前,医院鉴别诊断考虑不全面,没有采取鉴别诊断肺结核所需的其他常规检查手段,存在过错;手术中,外科医生通过电话获知快速病理报告为左肺癌,需肺癌根治手术,但是病理学冰冻诊断书面报告是在手术后次日发出,存在延误,且内容与电话报告不符,存在过错,这个过错错误地引导手术范围扩大,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术后,王先生出现大出血,鉴定机构认为手术后大出血系严重的手术并发症,医院对这一常见并发症的认识不足,疏于观察,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且王先生有高血压病史,术后血压一度偏高,失血性休克在代偿期不易作出判断,一旦进入失代偿期确实较难抢救成功。因此,鉴定机构认为,医院在对王先生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王先生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王先生因病入住医院治疗,双方之间建立和存在医患治疗及接受治疗的权利义务关系。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最终,法院认定合理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合计为621342元,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温州网  作者:  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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