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台州频道12月19日讯(通讯员李洁)日前,温岭城南的潘某、陈某、叶某、张某、胡某5位村民因涉及一起多户联保贷款纠纷案第一次站上了被告席。法院下达一审宣判:除偿还自身的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外,其余4名被告均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问及贷款用途时,5名被告均承认没有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于高橙的种植;当提及今后如何偿还时,5人亦支吾不言……
好政策却遭致始料未及的“风波”
“融资难”一直是制约农村发展的关键性原因之一。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可能: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
据此,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中国邮政储畜银行温岭市支行等银行陆续推出了农户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所谓多户联保贷款是指商户或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以自己的信用为对方进行连带担保,共同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
“我们发现越是政策‘关爱有加’,就越多人想钻空子赚‘公家钱’,结果投机取巧的人拿到钱花销,真正需要资金的人却只能眼巴巴干着急。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也始料未及。”俞法官不禁感叹。
抱团增信却暗藏“隐患” 法院迎来诉讼“三难”
多户联保贷款由于申请无需抵押、融资成本低、担保方式简单、便于解决农户燃眉之急等特点倍受青睐,但同时也增生了许多问题,逐渐成为法院审执的难点。
问题一:“人保协议”无人担责
多户联保贷款的联保协议完全建立在人的信用的基础上,这不仅使银行把宝押在经济条件“弱”和信用“好”的农民身上,同时也注定了联保小组各成员之间的违约责任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在连带偿还的贷款面前,大部分人均保持互相观望、互不信任的态度,他们只肯偿还自己的借款或根本不理不睬,更不要说要督促或帮助其他小组成员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
问题二: “连带责任”难以分清
“我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清楚自己要为其他人的贷款担保。”石桥头镇的江某等人面对法官,一脸茫然。
许多贷款的农户法律意识不强,不清楚或不了解“多户联保”小额贷款中的特殊担保条款的含义和责任,自认为联保只是一种形式,没想到保证担保条款会带来如此高额的代价,这是此类纠纷高发的主因。
问题三:“联保小组”疏于监督
许多地方的联保小组在成立后忽视后续的组织管理,导致组织松散,缺乏成员信息的主动传递和监督措施。许多农户甚至在不清楚联保贷款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盲目签字参与联保,实质上根本没有起到组织监督的作用。并且监督小组的组长缺乏强制性和有效的督促协调手段,再加上银行缺乏小组的及时信息获知渠道,跟踪监测不到位,致使联保演化成纯粹的书面担保。
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11月,温岭法院共受理涉及多户联保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7起,金额近150万元。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发现,多户联保贷款虽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凿充分,但在审判时却面临非技术层面的“三难”。
第一是送达难:74.07%的被告常年打工或因债务外出逃债,法院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多数采用公告送达,由此导致出庭应诉率较低,拖延了审理时间。
第二是难调解:农户普遍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后果不了解,对法院的审理有抵触心理,有些被告出于“共同受益、共担风险”的心理,都抱着“你不还我也不还”的想法,无法达成还款协议。
第三是执行难:由于大多数被告下落不明,且联保小组成员之间都持有“保贷不保还”的态度,能找到的财产一般价值较小或难以变现,使该类案件的执行陷入困境。
“问题远不仅于此。”俞法官分析说,“案件已经跳出了个案的意义,不仅影响着审理期限、送达执行,还牵涉到金融安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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