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台州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奖代补)专项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推动我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市文旅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6〕96号)、《台州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台文发〔2020〕147号),制定《2022年度台州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奖代补)专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将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申报对象:
在台州市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统计部门申报为从事文旅产品生产、经营及服务文旅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经营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的主体及其获奖的从业人员和台市委发〔2016〕96号文件中明确的对象等。
以奖代补范围:
(一)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及产品体系建设;
(二)文旅产业品牌创建;
(三)市场推广、产业项目推介和展会参展;
(四)文旅企业与高新技术融合发展;
(五)文化和旅游融合高质量发展;
(六)其他符合我市文旅产业规划和政策的奖励项目等。
不予奖补的情形:
(一)申报的项目存在法律纠纷、知识产权(版权)争议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申报单位年度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项目完成报告书的。
(五)违反《台州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申报时间:
2022年度文旅产业扶持资金(以奖代补)专项申报截止到2023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以奖代补额度标准
1
对新评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文旅单位(全市范围),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文旅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5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
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的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文旅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旅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
对新评为国家级重点动漫企业、动漫企业,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省级的重点动漫企业、动漫企业给予25万、15万元的奖励。
4
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的生态旅游示范区、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景区的文旅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5
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的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文旅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6
对新评为浙江省诗路旅游目的地、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省级运动休闲旅游优秀项目、省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的文旅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7
对新评为省级采摘体验基地旅游服务质量等级3A、2A、1A的文旅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8
对入选省文化和旅游示范IP和文旅IP库的文旅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9
对新评为省文化和旅游梯度培育计划的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新锐企业的文旅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10
对新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品字标浙江服务”饭店,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的省级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的省级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的金桂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1
对新评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省级等级民宿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文化(非遗)主题民宿的文旅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的奖励。
12
对新评为省级“百县千碗”美食特色小镇、美食街区(园区)、美食旗舰店、示范店(体验店)的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通过复审的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市级“百县千碗”旗舰店、示范店(体验店)、单品店的文旅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13
对首次评为年度国家级、省级的百强旅行社,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的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品质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14
对新评为台州市旅游银行的金融机构,给予5万元的奖励。
15
对获评年度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金奖的、银奖的、铜奖的文旅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年度省级文创产品、旅游商品大赛金奖的、银奖的、铜奖的文旅单位,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0.5万元的奖励。
16
对获评年度国家级文化和旅游类展会的金奖、银奖、铜奖作品的文旅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年度国家级文化和旅游类展会的展会优秀组织奖、优秀展台奖、优秀参展企业奖的文旅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年度省级文化和旅游类展会的金奖、银奖、铜奖作品的文旅单位,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0.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年度国家级文化和旅游类展会的展会优秀组织奖、优秀展台奖、优秀参展企业奖的文旅单位,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0.5万元的奖励。
17
对获得国家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文化、广电、旅游产业服务技能等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个人(全市范围),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文化、广电、旅游产业服务技能等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个人(全市范围),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和1000元的奖励。
2022年度(2021年11月2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市级、省级奖项向上升格一个档次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同一申报主体获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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