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简化纳税人变更登记、浙江将每年抽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规范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4月起,一批新规正式实施,看看哪些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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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范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规范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设立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实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在杭州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调控目标不超过4500元,为避免实际收费超过调控目标,留出4%的余量,即全流程总价不超过4320元,包含种植全过程的诊查费、生化检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扫描设计建模费、麻醉费、药品费用的总和。
浙江出台全国首部行政合法性审查规定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4月1日起施行。《规定》由浙江省司法厅牵头起草,为全国首部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创制性政府规章,分6章45条对行政合法性审查进行了全面规定,展现了浙江在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领域的先行性和创新性。
抽检比例不低于2%!浙江将每年抽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4月1日起施行。
《细则》明确,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论文抽检覆盖全省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军事院校除外)及其全部本科专业。对于上一年度出现问题较多的高校和需要重点监测的专业适当加大抽检比例。
浙江鼓励和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更好发挥作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妇女联合会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更好发挥作用的若干措施》,自4月8日起施行。
《若干措施》提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同等条件下女性科研人员优先的资助政策,探索设立女科学家项目。鼓励科研单位设立女性科研回归基金,资助女性科研人员生育后重返科研岗位。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可延期1年检查、验收。
《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实施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4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
? 供养费按以下公式计算: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月均总收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家庭人数)×40%
? 供养费=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需供养的人数
供养义务人家庭在按照低边标准保持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基础上,留存剩余收入的60%,用于提高生活品质和增强家庭抗风险能力,按40%比例作为供养费给付。供养义务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律规定应承担供养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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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第七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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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公告》,并公布第七版出生医学证明样证式样。
《公告》提到,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签发日期截至2023年3月31日。自4月1日起,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将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右下方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表示形式予以改变,由“1位字母9位数字”变更为“1位字母9位数字条形码”,并将此区域底色由绿色改为黄色。
海南离岛免税购物4月1日起增加两种提货方式
海关总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明确4月1日起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4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自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
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
为支持国内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公告》表示,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4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好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强化黄河禁渔执法监管,维护黄河禁渔秩序,切实保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严格执行休禁渔期制度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决定自4月1日至7月31日开展黄河禁渔专项执法行动。
新版《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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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委公布了修订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自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明确“普通话水平测试采用计算机辅助测试”,所有测试流程均通过测试信息化管理系统,按计算机辅助测试方式实施,人工测试只作为特殊情况下适用予以保留,取消备测室和备测时间。
4月1日起城市供水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自4月1日起,城市供水全面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供水全流程保障体系和基本健全的城市供水应急体系。《通知》从推进供水设施改造、提高供水检测与应急能力、优化提升城市供水服务、健全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4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推动化工企业进一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急管理部批准行业标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该标准将替代《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 3034—2010),自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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