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这边是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中队,您乱扔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请你于本周五前来我单位接受询问调查。”
这是城东中队近期开展的居民小区乱扔垃圾专项执法行动中,队员们正在与乱扔垃圾的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的一幕。
随着垃圾分类工作的不断推进,温岭城东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已全面推行“撤桶并点”工作,在小区内都增设了智能垃圾房,要求居民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但还是存在个别居民为贪图方便,既不分类也不定时定点,而是习惯性将垃圾丢弃在小区电梯里、绿化带旁等公共场所,对小区的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一现象在康惠家园、香格里拉、半岛名苑等部分小区尤为突出。
为有效推进小区“撤桶并点”工作,杜绝垃圾乱扔情况,城东中队联合城东街道在小区智能垃圾房安装24小时不间断监控,监管处罚乱扔垃圾这一不文明行为,并结合执法巡查、投诉举报等多渠道,对小区内乱扔垃圾的行为强化执法手段,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垃圾分类管理,杜绝过时投放、随意乱扔等“回潮”现象。
截至目前,城东中队已处罚了18起在小区内乱扔垃圾的违法行为,但处罚不是目的,助力文明行为养成才是初衷,保持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让垃圾分类转化为大家的自觉才是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终极目标。
文明无止境,创建不停歇。下一步,城东中队将继续强化垃圾分类执法工作,督促市民自主分类、准确分类的习惯养成,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相关法律链接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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