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培育会展经济,更好推动台州展览业市场化进程,助力台州市经济发展稳进提质,市财政局联合市商务局制定出台了《台州市展览业促进政策》。
扶持对象
在台州市专业展馆举办针对专业采购商和参展商、办会经费未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市场化贸易类(B2B)展会的实际组织主体(包括展馆方),该主体应为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社会团体。
扶持内容
(一)鼓励举办规模展会
1.对展期不少于3天、展出净面积折合标准展位(9平方米)数300个及以上的展会,按每个展位8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少于5个国家(地区)的境外展商直接或间接参展(委托当地分支机构、合作伙伴等方式)且展位占10%及以上的国际化展位,奖励标准和高限均提高10%。同一展会最多持续奖励6年,前3年全额奖励,后3年分别减按80%、60%和40%的标准奖励。同一组织主体每年多届次举办同一题材展会的,择高奖励一届次。多个组织主体联合主办的展会,视同一个整体进行奖励。
(二)鼓励提高展会质量
2.对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本地注册会展企业、本地展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3.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品牌展会称号的本地展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4.获奖励的规模展会为提高办会质量档次,配套举办高层次行业会议(论坛),参会人数100人、200人和300人及以上的分别再奖励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对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会议项目,每次再给予15万元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均参照规模展会相关规定。
5.引进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位数达到500个及以上,在规模展会奖励基础上每届再分别给予全国性展会的实际组织主体20万元奖励,UFI认证展会的实际组织主体30万元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均参照规模展会相关规定。
(三)支持专业展馆运营
6.专业展馆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规模的展会达10场后,每增加1场上述规模展会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展馆每年最后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展会数字融合
7.展会组织主体在专业展馆举办规模达300个及以上展位的展会,配套建设网上数字化展览并成功上线运行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家主体建设多个网上专题展览的,最高奖励30万元。
(五)支持重点产业展会
8.对台州“456”先进产业集群(汽车、医药健康、智能缝制设备、高端模具等4个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集群;航空航天、智能家居、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泵与电机等5个国家级先进产业集群;轨道交通、时尚休闲、新型橡塑、水暖阀门、新能源电动车、绿色化工等6个国内有影响力点产业集群)主题展会,上述各项奖励标准和最高额度再提高20%。
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取消的展会,给予已发生费用30%(场地租金等)的补助。同一主体补助上限30万元。
拟申请政策扶持的展览活动需在举办日3个月前向所属县(市、区)商务局备案。
本政策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截至2027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本政策执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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