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州市安委办、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台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
近年来,台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但个别领域事故仍多发频发。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且需实名举报。
举报奖励将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进行,且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
举报事项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或未作依法处理的;
举报事项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
届时,有关部门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奖励。
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在岗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上浮一定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以上所得奖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台州市财政局有关人士表示,奖励只是手段,防范才是目的。在事故面前,每个人都无法置身事外。若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受理时间最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后续举报人不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该《办法》对举报受理、举报监督管理等也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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