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公告
为确保杭台铁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人员、任何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和牲畜等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进入高速铁路防护栅栏以内。
二、严禁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三、严禁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四、严禁破坏铁路设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高速铁路防护栅栏上开口通行。
五、严禁在高速铁路线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向高速列车抛掷石块、物品击打列车。
六、严禁破坏、拆卸、移动高速铁路设备设施和安全标志或拆盗、收购铁路器材的行为。
七、严禁携带接触铁路高长物体在高速铁路栅栏附近行走,严禁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及在铁路沿线玩无人机。
八、严禁攀爬、触碰高速铁路防护网,或在高速铁路防护网栓挂物品,或往高速铁路高压线网、防护网内抛扔杂物。
九、严禁在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违章搭建建筑物。
十、严禁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十一、上跨下穿高速铁路线路的施工或维修项目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或中断高速铁路列车正常运行,不得阻碍铁路抢险、救援。
十四、发现影响铁路运行安全情况时,广大群众都有义务立即向铁路有关部门报告,由铁路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五、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对违反铁路线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铁路沿线县区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台县杭绍台铁路建设指挥部
杭州铁路公安处天台山站派出所
宁波工务段临海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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