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州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三部门联合发文,12月1日起,台州市区将限制交通噪声超标机动车通行。
原文如下
为降低城市交通噪声,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高市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台州市区机动车噪声污染治理、限制交通噪声超标机动车通行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发出的噪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二、全天禁止噪声超过85分贝的9座以下载客汽车在台州市区道路(高速公路除外)行驶。
三、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噪声超过85分贝的摩托车在台州市区道路行驶。
四、机动车发动机、排气管及消音装置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禁止擅自加装涡轮、改动排气管或者消音装置等行为。
五、驾驶噪声超过85分贝的9座以下载客汽车(高速公路除外)、摩托车(允许通行时段除外)在台州市区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处100元罚款,记分3分。
擅自加装涡轮、改动排气管或者消音装置等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处5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机动车原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对机动车噪声影响市区生活环境的监督管理。
七、市民可通过“110”报警电话、“台州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反映举报机动车噪声污染问题。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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