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台州频道5月6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邱雨佳 陈真)“喂,是新河中队吗?城北村这里有人正在把渣土倒在农田上,你们快来。”近日,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新河中队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刻安排执法人员赶到城北村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有一辆工程车正在倾倒渣土,当即要求驾驶员停止违法倾倒行为,并依法暂扣车辆。
经新河中队了解,这块农田为新河镇城北村村民陶某所有,由于地势低洼一直积水,无法耕种成为荒地,陶某现在想把土地垫高重新复耕,便联系清运公司受纳南鉴村那边一个工地的青丝泥,当天刚倒就被人举报。
随后,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新河镇南鉴村附近的建筑工地,该工地正在进行桩基施工作业,伴有大量建筑泥浆产生,但该工地无法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证,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要求当事人到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处理。
截至目前,新河中队已对城北村村民陶某擅自设立消纳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分别立案查处。后续,新河中队将联合新河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对破坏的农田进行整理、恢复。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个别工地为了追赶进度、节省成本,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处置,严重污染环境,下一步,新河中队将继续加强对辖区内巡查的力度,严厉打击随意倾倒建筑渣土的行为,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发现一起,处罚一起,绝不姑息。
相关法条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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