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在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发布了《2020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白皮书》。
2020年,浙江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积极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优化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十三五”规划制定的“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等11项约束性指标全部超额完成。
《白皮书》主要包括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人才与文化建设等6个方面内容。
《白皮书》显示,2020年:
? 浙江全年专利授权39.2万件,数量和增幅均创历史新高;
? 全省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34.1件,新增PCT国际专利申请量4307件;
? 商标注册登记56.6万件,商标累计有效注册量达到297.5万件;
? 全年共登记作品著作权32590件;
? 全年完成技术交易总额1527.68亿元;
?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达601.61亿元;
? 全年专利行政执法办案16519件,结案15989件,查处商标违法案件4006件,案值达7038.1万元,罚没金额9450.58万元。
推动全省知识产权创造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赋能产业升级成效显著,为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市场机制最活省、改革探索领跑省提供了战略性支撑。
2021年长三角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率先发布“2020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案例包括多种知识产权类型,涉及全省对中外商标、专利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等内容,涵盖自媒体平台、高新技术、药品、汽配等重点领域以及电商、海外贸易等关键环节,多方位展示了浙江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
1
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浙江卫视”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推荐理由】本案是全省查处的第一起利用多种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侵害商标权的案件。本案当事人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平台(抖音、微博、微信、腾讯、优酷视频等)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此类侵权行为具有传播快、隐蔽性强、危害大、取证难等特点。本案执法人员充分利用“互联网+”执法思维,对涉网证据进行第一时间公证固定,对商标权保护领域的平台治理具有示范效应。
2
恶意注册“李文亮”商标系列案
【案情简介】杨某芳系绍兴市柯桥区某眼镜商行的业主,于2020年2月13日联系绍兴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陈某刚,要求其代理在眼镜类(国际分类第9类)上申请注册文字商标“李文亮”。当天下午该代理公司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申请,申请号为44059941,同时收取代理费人民币600元整。绍兴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陈某刚违法接受申请人杨某芳的委托,将“李文亮”医生的姓名作为文字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其行为有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序良俗,且侵犯了他人的姓名在先权,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属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2020年3月26日,绍兴市局给予当事人绍兴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陈某刚、杨某芳警告,分别罚款人民币20000、10000、2000元。
【推荐理由】本案中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及商标申请人的行为侵害了李文亮烈士的姓名权,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本案还是全国市场监管系统首次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对商标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3
宁波鄞州“12·2”特大生产销售假冒汽车涡轮增压器案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根据辖区某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的举报线索,在广东多个汽配城内排摸调查,发现大量假冒该企业品牌的汽车涡轮汽车发动机产品,生产源头均指向东北某市。12月13日,浙江省厅食药环知侦查总队指挥宁波、鄞州两级公安机关共46名警力远赴东北,与当地警方紧密协作,经48小时连续作战,于12月15日成功对“12·2”特大制售假冒宁波企业汽车涡轮增压案开展了集中收网行动。先后抓获于某乐、赵某华、王某民等12名生产销售假冒品牌涡轮增压器犯罪嫌疑人,捣毁制售假犯罪窝点6处,查获假冒数十个国内外知名品牌汽车涡轮增压器成品、半成品件7887余件、各类假冒标识(贴)15843余个、各类假冒包材成品3170余件,涉案犯罪金额高达4100余万,成功实现对源头制假犯罪活动全链打击的行动目标。
【推荐理由】宁波公安机关对源头制假犯罪活动的强力高效打击,不但有力维护了受害企业权益,更为本地制造业增添了强大信心。
4
义乌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侵犯卸甲铝箔(卸甲油贴)外观设计专利案
【案情简介】2020年9月,请求人涿州皓原箔业有限公司就其“卸甲铝箔(卸甲油贴)”专利(专利号:201230405653.X)与被请求人义乌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义乌市知识产权局进行申诉。
经审理,义乌局认为: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有效,请求人提交的侵权证据真实有效,被请求人对销售卸甲锡纸的行为并无异议,被请求人所销售的卸甲锡纸,整体视觉效果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基本一致,没有明显差异,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定”原则,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其销售行为构成侵权。
2020年11月,义乌局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权产品,并立即断开互联网产品链接。义乌局在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后,征得双方同意组织展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在双方陈述的事实基础上,义乌局充分释法析法,纠纷调解成功,双方达成一致: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被请求人书面道歉并网络公示,被请求人如实提供侵权产品的进货渠道信息,被请求人赔付人民币100000元。
【推荐理由】本案体现出了基层积极发挥行政裁决“分流阀”作用,采用“先裁后调”的方式,有效破解了知识产权侵权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的难题。
5
丽水龙泉“8·14”销售假冒品牌服饰案
【案情简介】2020年8月,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投诉线索依法开展网络排查,发现某微店销售的THOM BROWNE(瑭姆步朗)、CHROME HEARTS(克罗心)等品牌服饰涉嫌侵权假冒。
经查,自2018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朱某品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购买多个知名品牌正品服装进行仿制生产的方式大肆生产,后采用直播的形式吸引消费者关注并引流至其开设的网店、微信群,引导购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9月16日,丽水、龙泉两级公安机关出动警力80余人,在杭州、绍兴等地开展集中抓捕行动,共抓获制假售假犯罪嫌疑人18名,捣毁制假窝点2处、生产线2条、经营窝点2处、仓库1处,现场查扣假冒十余个国际知名品牌的服饰2.3万余件,涉案金额1亿余元,成功摧毁了以朱某品为首的具备生产、批发和销售完整产业链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团伙。
【推荐理由】本案是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机关合作的首起全链条打击的利用直播带货模式假冒商品犯罪案件。本案对作为新兴业态的直播带货平台的监管具有典型意义。
6
侵犯“Pfizer(图形)”商标权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0年7月7日,杭州海关下属的义乌海关查验关员在一装有31种、近1200箱货物的集装箱底部查获标有“Pfizer(图形)”商标的药品包装盒、药品说明书,怀疑很可能存在将药品、说明书、包装盒分装藏匿出口的情况。经彻底掏箱查验,查验关员在集装箱的前、中、后端底部找出全部66箱侵权货物,共计有“Pfizer(图形)”商标的药品胶囊69.02万颗、药品说明书7.14万张、药品包装盒9.6万个,货值价值人民币201690元,为近三年来全国海关查获的最大一起侵权假冒药品案件。
经“Pfizer(图形)”商标权利人辉瑞产品有限公司确认,该批药品胶囊、药品说明书、药品包装盒均为侵权产品。义乌海关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涉案药品、说明书及包装盒,并处罚款人民币30260元。
【推荐理由】本案为近三年来全国海关查获的最大一起侵权假冒药品案,是杭州海关依托风险分析精准打击出口侵权医药物资违法行为的有效成果,是海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口岸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7
徐某侵害浙江飞越机电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徐某于2016年12月27日到浙江飞越机电有限公司上班,担任该公司的电子研发部电子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真空泵用无刷直流电机控制系统”和“直流无刷回收机系统”相关技术资料。2018的9月23日,徐某从公司离职。
从2019年年初开始,徐某利用其在淘宝网开设的两家网店销售“直流无刷电机控制器FOC矢量带PFC电路90V-265V全压TMS320F28027”“STM8S903直流无刷电机BLDC控制器220V水泵提供全套方案程序源码”技术,而上述两种技术均来自于徐某在浙江飞越机电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真空泵用无刷直流电机控制系统”和“直流无刷回收机系统”技术,徐某共销售获利17650元。
2020年10月23日,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对徐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650元,处罚款50000元。
【推荐理由】商业秘密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和痛点。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需求强烈,但往往认定难、取证难、查处难。本案的办理,对于妥处商业秘密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作用。
8
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与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台州世贸公司在台州建造、运营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大楼,在楼宇内外使用 “WTC”“台州世界贸易中心”“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贸中心”等标识和字样。世贸中心协会认为台州世贸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诉至宁波中院,请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宁波中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因服务类别不同而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台州世贸公司擅自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字样以及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200万元。
浙江高院二审认为:涉案商标在第41类会展等服务上具有很高知名度,应获得较强力度的保护。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存在较大关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标准,应认定构成类似。因此,台州世贸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共同赔偿300万元。
【推荐理由】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全额支持权利人诉讼请求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对高知名度商标给予相应强保护的价值导向,树立了平等保护的良好国际司法形象,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9
吴某、朱某强等5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推荐理由】
10
徐某等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2020年6月20日,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南浔区部分餐饮店和副食店出现大量假冒“牛栏山”白酒(42度,500ml)。南浔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启动行刑衔接机制,组建专案组,与公安部门充分合作初步掌握了以徐某为首的售假团伙。该团伙自2019年起采取面包车送货上门的方式往小餐饮店、副食店推销假冒的“牛栏山”陈酿白酒(42度,500ml),作案范围覆盖湖州、嘉兴、杭州以及江苏苏州等地,违法时间长、覆盖面广,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2020年9月初,专案组在河北、浙江两地同时收网,最终抓获以苑某为首的制假窝点和以徐某为首的二级经销商团伙成员,截至目前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25名,查扣涉案物品货值达人民币100余万元,涉案货值超人民币1500万元,成功摧毁一条从河北保定到浙江湖州等地的制假售假链条。
【推荐理由】本案是行刑衔接机制的成功典型,对行刑衔接机制的运行与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形成了由市场监管部门摸排线索,由公安机关重点突破的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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