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近期修订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于3月8日起施行。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省交通运输厅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办法》具体支持哪些对象,支持方式如何?
专项资金的支出重点在明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确定。重点保障省级履行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重点支持内容如下: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主要包括列入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国省道公路、国防交通基础设施、国省骨干航道及重要支线航道、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及交通码头、通用机场的建设支出,国省道公路、国省骨干航道及重要支线航道的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综合运输枢纽(含站场)建设等项目支出。
交通基础设施养护支出
包括公路水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管理、养护站房建设维护支出,公路应急保障基地、港航水上安全搜救中心建设维护等支出。
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支出
包括综合交通运输、安全质监与应急、绿色交通、数字交通、综合执法、交通科技等交通行业管理支出。
其他交通运输发展支出
指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行业发展需要,除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
对市县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缺口的,省级可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市县财力水平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实行分类管理。
按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主要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中的普通国道公路、国省骨干及重要支线航道的建设和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国防交通基础设施、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及交通码头、通用机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配套项目。建设项目根据各地建设任务和地方财力水平,按照省级补助标准予以分配。
2020年4月,《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建设高水平交通强省的实施意见》(?戳蓝字可查看详情),明确浙江要建成9个运输机场和60个以上A类通用机场,符合标准的可拿到补助。
通用航空补助范围与标准
补助范围
通用机场建设
总投资(项目概算)超过1亿元的A类通用机场新建、改扩建项目;拟建设项目列入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年度全省综合交通建设投资计划,并符合通用机场基本建设相关程序。
通用机场运营
取得民航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为A类的通用机场。
通用机场短途运输
单条航线常态化运营1年以上,并在1个年度起落架次至少达到200架次的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
补助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
根据省财政厅划分的项目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分档补助,分别为:一档2000×1.5万元、二档2000×1.2万元、三档2000万元,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通用机场项目不再追加补助。
通用机场运营
每年每个通用机场按机场年度飞行架次给予相应补助,每个通用机场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通用机场短途运输
每年每条航线按飞行时长给予相应补助,每条短途运输航线的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按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主要支持除按项目法管理以外的交通运输发展事业。资金分配主要考虑公路与运输发展、港航发展、通用航空发展、综合交通统筹发展等四大因素,结合地方财力水平和绩效因素予以确定。
计算方法如下:
市县补助资金总额=Ri+Wi+Ai+Oi
R:公路与运输发展因素,主要由普通国省道公路当量里程及桥隧里程、高速公路当量里程、省道建设当量里程、投资情况、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数、道路运输企业数、公路与运输行业管理发展任务等因素组成。
W:港航发展因素,主要由航道里程、货物吞吐量、货运量、水运行业管理发展任务等因素组成。
A:通用航空发展因素,主要由通用机场年度飞行架次、短途运输航线飞行小时、通用航空行业管理发展任务等因素组成。
O:综合交通统筹发展因素,主要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过程中的专项任务确定。
i:地方财力水平和绩效因素。
地方财力水平因素按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确定,绩效因素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绩效考评结果确定。
资金将如何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一起来看~
按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由省交通运输厅纳入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库滚动管理,未纳入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库的不予补助。
按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县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年度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和预算管理要求,统筹用于交通运输发展事业。
每年9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结合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情况,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含组织实施的项目及项目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含组织实施的项目及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后,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在10月31日前,按不低于专项资金当年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下达。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及楼堂馆所等与交通项目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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