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台州频道12月15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包思佳)2020年12月,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洋中队就物业公司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大洋中队辖区内有小区物业公司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大洋中队执法队员第一时间就反映问题赶赴现场勘查。经查,该小区垃圾错投现象较为突出。不仅存在小区居民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问题,还存在小区保洁人员未把清扫的落叶投放至正确的分类垃圾桶的情况。执法队员了解清楚具体情况后,当场拍照固定证据,并约谈该小区物业负责人,查看垃圾分类台账,了解每日投放回收情况,并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物业公司限期整改到位,同时通知其负责人到大洋中队配合调查。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商业、办公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范围为物业管理区域,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企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七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该物业公司生活垃圾分类台账较为完善,且已对照要求积极整改,按照《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其处罚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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