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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位姓“公”不姓“私”,违规占用将面临处罚
2020年12月11日 来源: 浙江在线 通讯员 翟雅璐 李静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12月11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翟雅璐 李静)城市公共停车位是公共资源,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都无权私自占用。但近年来,公共停车位被附近商家、住户摆放障碍物进行长期“霸占”的情况却屡见不鲜。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管理中也发现,大部分业主认为,自家“门前”的土地就理应归自己所有,对私自占道的行为不以为意。

  近日,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章安综合市场一带巡查发现,绿驹和绿佳两个品牌电动车经销商将自家电动车产品就近摆放到店门外机动车公共停车位上,堂而皇之地把三四个连在一起的机动车停车位“变身”成了自家的“私人仓库”。经执法人员多次劝说挪车,商户仍未进行整改。

到底是公共停车位? 

还是商户展示位? 

  为此,章安中队联手章安街道、交警部门展开了一次集中整治行动,执法人员主动对两个品牌电动车负责人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并要求商家立即清理违规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电动车。同时,根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对两个品牌商家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负责人到中队进行调查处理。

  公共停车位姓“公”不姓“私”,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都是违法行为。

普法课堂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施划,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公共停车泊位。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今年以来,椒江区综合行政局对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行为共下发7份《调查询问通知书》,立案处罚4起,积极破解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难题。接下来,椒江区综合行政局将采取宣传教育、专人巡查、联合执法等方式巩固整治成果,并加大对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行为的查处力度,真正做到还“位”于民。

标签: 公共停车位;椒江区;管理条例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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