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椒江东海大道与白云山南路交叉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结果与陈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10月21日,台州公安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其驾驶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无责任。
意味着,电动共享单车驾驶人李某除了要自己承担医疗费,还要赔偿对方的修车费。
交警温馨提示
无论是机动车或是非机动车,只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才是真正的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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