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提升商品住宅品质,维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交付样板房的设置要求、保留时间、预售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设置要求
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至少设置一套交付样板房。不同装修标准的,应分别设置交付样板房。分期预售的项目,上期设置的交付样板房可以沿用。
交付样板房一般应设置在预售住宅房源内,并在预售前建造完成、提供展示。确需在预售住宅房源以外设置的,其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装修标准应与待交付的预售住宅房源保持一致。
各地可根据实际,按照户型、工艺等类别对交付样板房的数量及位置作出具体规定。
保留时间
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保留时间内,不得将交付样板房交付给购房人使用或者作展示以外的其他用途。
质量管理
交付样板房的装饰装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承担。交付样板房应按照设计文件确定的工艺、材料及设施设备进行施工。交付样板房施工完成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预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交付样板房的套数、具体位置、装修所用主要材料和设施设备、验收记录等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工程质量监管等机构共同参与的联合检查机制,对交付样板房的上述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管理
要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实施中的首要责任,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展示、宣传过程中的行为,杜绝虚假宣传等现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参观、介绍交付样板房等服务。对与交付样板房有差异的户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确认户型结构、装修等差异,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做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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