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罚;遛狗不牵绳,罚;过马路看手机,罚……8月20日,《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台州市首次为“文明”立法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台州市精神文明建设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为建设台州“文明窗口”提供了制度保障。
从法律层面促进市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程度提升,这在台州是一个全新的开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於艳华表示,以地方立法形式倡导文明行为和约束不文明行为,并配合奖惩结合措施,既通过德治来奠定市民的基本认知和行为基础,又通过法治来进行刚性保障,对进一步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和长效化、提升广大群众幸福指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那么,这部与市民息息相关的《条例》做了哪些创新性尝试呢?我们邀请《条例》涉及的相关部门,就条例的制定背景、过程、主要内容及亮点、下阶段各部门如何贯彻落实等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文明行为为何要立法?”
——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长效化
“在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两连冠’的关键时期,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益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制定颁布《条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於艳华说。
2017年,台州市被授予“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市委就曾明确提出要持续巩固和扩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努力实现“常态化文明、全域化文明、高水平文明”。
近年来,台州市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弘扬大陈岛垦荒精神,深入开展“做文明有礼的台州人”主题实践活动,市民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违规养犬、高空抛物、乱停车等一些不文明的现象仍然存在,与文明城市建设氛围格格不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的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台州市针对台州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计划提上了日程。从2019年就开始着手制定文明促进方面法规的计划部署。
市文明办牵头启动起草工作,形成了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2019年5月正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做好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审议后,提请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4月27日,条例草案经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7月3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於艳华介绍,《条例》的制定,调动社会各方力量,聚焦广大市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台州市文明创建的重点、难点、痛点,本土性是《条例》最大的特色。
《条例》有哪些亮点?
——高空抛物、遛狗不牵绳、过马路看手机、禁烟场所吸烟、小区乱停车、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减速慢行等不文明行为要被处罚
《条例》分为总则、文明规范、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5个部分,共36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工作原则和领导责任;确立了文明行为规范;完善了文明行为支持和保障措施,规定了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设定了法律责任。
“针对今年春节期间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条例》中及时新增了‘佩戴口罩’‘禁食野生动物’‘使用公筷公勺’等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内容。”於艳华说,市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条例》第四章对上位法未设定罚则的违规养犬、建筑物内向外抛物、不文明行车、不文明出行、违规吸烟、小区乱停车等行为补充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对上位法或台州市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内容,此次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仅作概括性、衔接性规定,突出了“促进”为主的立法导向。
值得一提的是,为有效促进文明行为,《条例》第三章在支持和保障措施上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了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以及紧急现场救护、志愿服务、献血捐献等行为的鼓励措施;二是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场所设置爱心座椅、母婴室,鼓励设立公益服务点等;三是明确了长效机制,对宣传教育、文明培训、文明公约、公众监督、行为曝光和文明积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於艳华表示,因“文明行为”的范围极其广泛,通过文明行为促进立法难以涵盖所有,目前《条例》在文明行为规范方面,主要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意见比较集中的公共秩序、交通出行、环境卫生、社区文明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将如何贯彻?
——市文明办:加强宣传、齐抓共管、刚性执法
“《条例》的出台为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设铸就了更高的台阶。”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林杰说,“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接下来,我们将加强新闻宣传、社会宣传和主题活动宣传,让《条例》内容入脑入心。同时,将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规章制度,加强刚性执法,做好鼓励支持措施和文明设施硬件保障措施,确保《条例》贯彻执行取得实效。”
8月21日晚,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同创办等部门联合开展的文明达人嘉年华暨《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主题宣传进社区首场活动在椒江桔园小区启动。活动现场,融合了《条例》、文明创建知识、文明好习惯演示的垃圾分类游戏、不文明行为视频找茬抢答题、“十大文明好习惯”海报限时拼图等互动环节,让市民在寓教于乐中,了解《条例》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接下来,活动将在椒江、黄岩、路桥三区部分小区继续组织开展。
8月22日晚,台州市在市民广场举办了助力全国文明城市“两连创”第三届公益纳凉晚会,向前来观看节目的居民发放《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通过有奖问答等形式宣传《条例》。
“接下来,我们还将推动《条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通过VLOG短视频大赛等活动,让宣传高密度、多频次、广覆盖,让《条例》家喻户晓。”林杰说。
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10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后,市文明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不文明违法行为的专项执法,并根据不文明行为的危害程度,综合运用社区公示、通告单位、经济处罚、治安处罚等惩罚手段,用法律的刚性约束促进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品质的提升。
同时,将《条例》执行情况纳入县(市、区)、部门年度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及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考核内容。
此外,台州市还将固化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抄告警示制度,对市民和公职人员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抄告;聚焦垃圾分类、文明就餐、文明出行、文明排队、随手做志愿、烟头不落地、重信守诺、文明节俭、文明旅游、文明上网等十大文明好习惯,积极探索文明行为积分奖励制度,逐步建立“市民文明档案”,并与个人信用评价挂钩,落实、落细、落小精神文明建设。
《条例》将如何执行?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行政处罚
《条例》中涉及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新增处罚事项,主要有“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牵引带”“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以及“住宅小区内乱停放机动车”等,这些职能前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巡查劝导等手段已经在开展,本次的立法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更好做好文明促进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徐高献表示,下阶段,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小区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媒介载体,加强有关政策法规和《条例》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公民既要正确维护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履行好应尽义务,全面提高文明素养。
“同时,将重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徐高献说,如在公共场所设计并增设专门的犬只粪便收容处,并免费提供犬只粪便的收纳袋;在有条件的小区增划机动车位,加快小区视频监控网络建设等,为广大市民解决一些实际的问题。
此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还将严格行政处罚。如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能力和素质;通过加强网格巡查和日常管控,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特别是对那些屡教不改的当事人,加大处罚力度;提升地方立法的执法刚性,以处罚来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整洁、有序、安全的生活环境。
《条例》将如何落地?
——交警部门:《条例》新增2个处罚条款,依法人查、技管、物防全方位严管
为进一步规范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应遵守驾驶机动车夜间会车或在路灯照明良好路段行驶应当使用近光灯、机动车按照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等9项交通秩序文明行为。
同时,新增2个处罚条款。一是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减速慢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行人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规定;二是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嬉闹、停留,影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规定。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副局长陈涌表示,下阶段,交警部门将依法严管,通过人查、技管、物防全方位严管,让守法意识成为常态。其次,进一步加大文明交通设施建设,推进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化建设,保持设施完好,运行高效,实现人车各行其道。同时,加大文明交通知识宣传,引导每一位交通参与者从自我做起,养成文明交通习惯,共筑台州文明。
延伸阅读
亮点涉及的《条例》
?今年新增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条例》内容:
1.《条例》第二章第八条(一)明确规定: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礼仪,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咳嗽、打喷嚏遮住口鼻,患有感冒等呼吸系统疾病时正确佩戴口罩。
2.《条例》第二章第八条(七)明确规定:公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3.《条例》第二章第十条(三)明确规定:公民应当遵守文明用餐,倡导分餐、“光盘”,使用公筷公勺。
?上位法未设定罚则而补充设定的相关的《条例》法律责任内容:
1.《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在城市、镇建成区内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减速慢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嬉闹、停留,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5.《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场、星级宾馆、文化体育场馆的室内公共场所以及电梯、公共交通工具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相关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或劝阻不力的,由卫生健康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对其营业场所内的吸烟行为不予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6.《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住宅小区内停放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或者人员通行,经物业服务人员劝阻后仍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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