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台州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意见》。
该《意见》是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要求,高质量完成我市“两直”资金直补工作,根据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部署要求,结合台州实际而提出的。
“两直”补助政策
“两直”补助对象
满足补助条件且不触发不予补助情形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一、补助条件
2019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
2019年度纳税额大于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
2019年度无纳税,但属于特定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特定行业以县市区官方发布内容为准。
二、不予补助情形
详见文末(小微企业10条、个体工商户7条)
补助金额
1
2019年度纳税额大于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补助标准:小微企业每户1万元,个体工商户每户0.3万元。
2
2019年度无纳税、但属于特定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补助标准:小微企业每户0.8万元,个体工商户每户0.2万元。
补助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使用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优先用于以下支出:
1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2支付生产经营房屋租赁费;
3支付生产经营性贷款利息;
4支付生产经营性水电气等费用;
5其他符合纾困政策的相关支出。
补助流程
一、自主申报(7月17日至7月20日)
请各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台州市场监管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等入口,在“两直”资金补助自主申报系统上进行申报,申报期限截止后申报通道自动关闭。
二、名单核查及公示(7月18日至7月24日)
7月18日至7月21日,将会组织力量对申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进行核查,如果符合条件的,将会在7月22日至7月24日,将最终确定的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平台进行公示。
三、补助申领(7月25日至7月27日)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请在7月27日前,及时做好“小微通”的账号注册、电子执照申领、银行账户核对等,请注意填写的准确性,因为输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银行账号等信息,将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四、发放资金(7月28日至7月30日)
通过国库支付系统与“小微通”平台技术对接,在30日前通过国库支付系统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具体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各地流程以当地官方公告为准)
具体怎么申报?
戳视频
步骤分解看这里
企业自主申报操作手册
1. 扫码关注“台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2. 点击公众号下方“补助申报”菜单
3. 进入补助申报页面
(选择所在县市区→点击“补助自主申报”)
4. 准备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和身份证
5.填写补助自主申报环节,提交表格。
特别提醒
1
严格按照各类证件准确信息填写相关表格,出错可能导致申报不成功。
2
申报过程中不会收取任何形式费用,严防诈骗!
3
有任何疑问请拨打微信公众号上公示的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
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9060652
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9186818
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9219846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5307315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6144307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7253260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9356913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7751232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3302619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聚区分局 88909867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8518006
附:台州市“两直”不予补助情形
“两直”不予补助情形
一、小微企业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小微企业,一律不予补助:
(一)
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
(二)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
(三)
未在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或已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
(四)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
(五)
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
(六)
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小微企业,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小微企业;
(七)
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小微企业;
(八)
小微企业库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九)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
(十)
分支机构。
二、个体工商户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予补助:
(一)
吊销未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二)
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三)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四)
列入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个体工商户;
(五)
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六)
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个体工商户;
(七)
限额以上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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