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1日)上午,黄岩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黄岩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情况。
修订背景
黄岩区于2015年出台《黄岩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由于文件出台较早,后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已无法在文件中找到依据予以解决。区住建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修改细化,经各有关部门讨论研究审定并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后,于2020年4月7日,由区政府下发修改后的《关于印发黄岩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修订内容
一是准入条件更适时化。比如,新增了对车辆价值的限制,拥有购入价(不含税)10万以上或者2辆及以上轿(汽)车(不包括经营车辆)的家庭,不得作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和其他农业转移人口家庭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同时还放宽部分对象的年龄限制,新增未婚单身申请者,若为政府收养的孤儿,年龄可放宽至18周岁。
二是收入审核更人性化。针对部分患有重大疾病致贫的困难家庭,提供经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核实证明和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后,可在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定过程中酌情考虑。
三是轮候制度更明确化。将根据获得保障资格年份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并对轮候对象放弃实物配租资格的情况进行细化。
施行时间
修改后的《细则》共分为六大部分,分别是总则、建设管理、保障方式、准入管理、监督和退出管理以及附则。附则中明确,新修订的《黄岩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岩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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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细则》新增了对车辆价值的限制,请问对车辆价值要如何去定义,只要拥有超过10万价值的车辆就不能申请公租房吗?
对于车辆价值的定义,是以扣除车辆购置税之后的购入价为准,也就是常说的裸车成交价。发布稿中提到,拥有10万以上价值的车辆或是2辆车辆的家庭是不可以作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和其他农业转移人口家庭这三类家庭申请的,但还有一类申请对象即城镇新就业人员是除外的。城镇新就业人员在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申请:
1、具有黄岩区申报范围内户籍1年及以上且毕业未满7年;
2、已与黄岩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在台州市区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因为根据台州市制定的准入标准这类人员申请公租房时对其收入没有限制,所以黄岩区也不对其拥有的车辆价值进行限制。
二、原来已经入住在公租房小区的家庭是否会参照新的实施细则进行重新审核?
每年年初会对所有的在保家庭进行年审,今年年审受疫情影响,在3月份已正式开始,暂不适用新的实施细则,明年年审将参照新的实施细则对在保家庭进行资格重审,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将按照新的《黄岩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予以清退。目前公共租赁住房新申报已实行常态化受理,自发文之日起受理的新申请对象将照新的细则执行审核。
三、正在与巨鼎红郡的公共租赁住房洽谈回购事宜,请问是怎样的建设模式,那边还有多少套房源可以分配?
巨鼎红郡住房保障工程位于红郡小区14#-17#,共有662套房源,面积4.72万平方,作为经济房项目建设,由巨鼎红郡房地产公司负责配建,政府在建好后进行回购。目前2013年度经济适用房轮候家庭数量少于巨鼎红郡保障房建成的房源数量,考虑到公租房轮候家庭较多,房源紧缺,经区政府决定,将巨鼎红郡住房保障工程中分配剩余的经济适用房全部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预估还有500多套公租房可以分配。
四、对于轮候对象放弃实物配租资格的情况进行细化,具体包括哪几种情况?
黄岩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的是轮候制度,分层实施,首先是根据获得保障资格年份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比如在2020年获得保障资格的需要等2019年获得保障资格的所有人员分配完毕之后,才可以安排实物配租,其次同一年度获得保障资格的家庭中,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分配。分配过程中,轮候对象放弃实物配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参与分配但放弃所分配住房的;
2、已分配房源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3、签订租赁合同后3个月未入住的。
针对这些放弃实物配租的对象,3年内不再对其分配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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