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台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全力以赴,组织力量,加强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市场的价格及不正当行为监管,重拳出击,坚决亮剑,从快从严查处了一批哄抬价格、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口罩、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截至2月3日,全市系统共出动价格监管检查人员6301人次,检查经营户7821家,接到投诉举报281件,立案46件,发放提醒告诫书数7121余家、现场填写公开承诺数1310余份。现公开曝光一批10件典型案件,请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自律,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案例1:仁安医药椒江六联分店
哄抬价格案
1月27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台州市仁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椒江六联分店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1月27日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量激增之机,将进货价为1.5元-1.8元/包、零售标价5元/包的“米筛浪”一次性口罩(十只装),以18元-25元/包不等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路桥金清江林药店
哄抬价格案
1月27日,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区金清江林药店进行检查。经检,当事人在账外以25元/只销售KN95口罩100只,称以进价22元/只从椒江求恩药房购进,但无法提供合法凭据。经向该口罩的生产企业了解,疫情前口罩出厂价2.5元/只,市场合理零售价4~5元,疫情发生之后出厂价不高于5元/只,市场零售价格处于10元~12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来源,以远高于市场价格销售口罩,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路桥区市场监管局现已对此行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临海市泰隆药店
哄抬价格案
1月27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临海市泰隆药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将其于1月24日购进的同一批医用口罩的销售价格从1月26日上午的30元/包涨到1月26日下午的40元/包,且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十三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行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仁安医药临海汇丰北路分店
哄抬价格案
1月29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台州市仁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临海汇丰北路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1月26日销售了16个N95口罩,销售价格为25元/个,而其进货价格为9元/个,且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十三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行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仙居县利华五金电器门市部
哄抬价格案
1月27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县利华五金电器门市部销售口罩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来路不明的“三无”口罩700只,冒充N95口罩进行销售,售价35元/只(同款口罩在电商平台售1.5元/只)。另外,当事人趁疫情期间口罩需求激增之机,将库存的原本销售2.5-3元/只的劳保防尘口罩等涨价到5元/只销售。上述口罩全部不是医用级别,涉案口罩已全部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仙居县市场监管局已对此行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黄岩台州市保济新有限公司上辇店
虚假宣传案
1月28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台州市保济新有限公司上辇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店堂张贴广告宣传纸,宣称板蓝根有抗病毒功能,将保健食品维生素C果维康宣传为预防流感必备,提高人体免疫力,起到防病治病的作用。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和《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临海市谢里王药店有限公司
商标侵权、哄抬价格及未明码标价案
1月30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临海市谢里王药店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1月25日以1元/只的价格购进涉嫌假冒的飘安牌口罩2000只,以进价3元/只购进劲松牌防尘口罩2000只,以售价1.5元/只售出飘安口罩360只,以售价7.5元/只售出劲松防尘口罩150只,且都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及《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行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8:玉环市天康大药房
销售不合格口罩及未明码标价案
1月29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玉环市天康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的医疗器械专柜内发现109只“小狮子瑞恩”口罩,现场未见明码标价标识或价格牌,口罩外包装仅标识“U.S.A小狮子瑞恩”、“PM 2.5防雾霾口罩”等字样,未见厂名、厂址。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进货票据、销售票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销售无厂名厂址的不合格口罩及未明码标价行为。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了现场发现的109只口罩,并对该行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9:天台县海燕超市
销售不合格口罩及未明码标价案
1月30日,天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对天台县海燕超市经营的口罩进行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现场发现一款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及其他信息的白色口罩44个,另现场未标明销售价格且无进货票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销售无厂名厂址的不合格口罩及未明码标价行为。天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了现场发现的44个口罩,并对该行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0:仙居县文平百货店
销售不合格口罩及未明码标价案
1月26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城北西路532号的仙居县文平百货店(义乌小商品直销)进行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一箱口罩,该口罩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无厂名厂址,并且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于1月24日以0.55元/只的价格购进该款口罩5000只,截止检查之日已售3250只,售价1元、1.5元、2元、2.5元不等。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销售无厂名厂址的不合格口罩及未明码标价行为。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了现场发现的口罩,并对该行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浙江新闻+】
相关法律规定
《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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