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处罚典型案例
1.台州市黄岩顺丰气体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
2019年6月4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黄岩顺丰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拒不执行黄岩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19年8月26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台州市黄岩顺丰气体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浙江黄岩双喜铸造厂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案
2019年7月15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黄岩双喜铸造厂(普通合伙)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拒不执行黄岩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8月12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浙江黄岩双喜铸造厂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处罚典型案例
3.浙江海之梦水产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案
2019年7月25日,浙江海之梦水产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氨气泄漏火灾事故。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事故调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2019年8月30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浙江海之梦水产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台州市黄岩金欧密封件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案
2019年7月11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金欧密封件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8月6日,区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对台州市黄岩金欧密封件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处罚典型案例
5.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非法回收危险化学品乙酸乙酯行政处罚案
2019年8月2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12号车间南边过道处安装的乙酸乙酯回收系统正在进行乙酸乙酯的回收作业,该公司的乙酸乙酯的回收作业未经依法批准,不属于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之内,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的规定,2019年9月2日,区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安全生产经营场所处罚典型案例
6.台州市黄岩再豪塑料制品厂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行政处罚案
2019年7月10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再豪塑料制品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19年7月30日,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台州市黄岩再豪塑料制品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台州市黄岩再豪塑料制品厂厂长黄官兵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处罚典型案例
7.台州市黄岩朵喜塑料厂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政处罚案
2019年7月24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朵喜塑料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能提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台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8月13日,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台州市黄岩朵喜塑料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8.台州市黄岩维正塑料厂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政处罚案
2019年7月1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维正塑料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能提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台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8月13日,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台州市黄岩维正塑料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9.台州市黄岩乾泰塑料厂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政处罚案
2019年7月24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乾泰塑料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能提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台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8月13日,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台州市黄岩乾泰塑料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危险物品经营管理类处罚典型案例
10.台州市黄岩林安工业气体供应站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行政处罚案
2019年7月10日下午14时50分左右,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岩区南城街道印山路530号东边的仓库检查时,发现台州市黄岩林安工业气体供应站在该处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19年8月13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台州市黄岩林安工业气体供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报还要求,全区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护航建国70 周年大庆,认真组织“抓治理、防风险、保平安”专项行动,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全面防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建国70周年献礼;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大力推动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各层级、各岗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依法治安、严管严查的执法意识,克服“检查不执法、执法不处罚、处罚走形式”的倾向,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形成安全生产监管高压态势,有力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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