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 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100号)文件精神,为有效解决我区热点学校学位紧张问题,引导家长理性购房,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利益,经椒江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对阳光招生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贯彻执行《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椒政办发〔2016〕109号),按照“人、户、房一致”优先原则,分类分批录取。
当录取到“有房无户”类时,在小学6年、初中3年内一套住房只能有1个适龄儿童、少年(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除外)入读学区内学校,自2019年9月1日起新购房产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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