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议书
受9号台风“利奇马”影响,因灾后重建需要,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生产生活的需求,县水务集团积极为受灾地区设置多个临时供水点,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在巡查中,发现下各灾区及其它部分地区内存在私开、盗用公共消火栓用于清洗路面、绿化及冲洗车辆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中规定: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现呼吁各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及广大用水户为保障消防救援需要及全县人民群众用水安全,倡议如下:
一、严禁私开市政消火栓用于非应急及灭火救灾。
二、严禁盗取市政消火栓的设备组件。
三、严禁圈占、埋压市政消火栓,或使用其他工具强行开启消火栓,造成组件磨损或强行破坏,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四、严禁在消防救援工作结束后,不及时关闭市政消火栓,造成漏水损失。
如有违反,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举报和投诉电话:87813817(县消防救援大队)、87761599(浙江永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相关违法行为及处理依据
仙居县消防救援大队
浙江永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5日
附件:相关违法行为及处理依据
(一)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或个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偷盗公共消火栓及零部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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