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晚,市委、市政府专题研究,出台受灾企业和困难群众灾后重建扶持政策,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具体内容
对工业企业因灾后重建等需要申请银行贷款的,给予一定贴息补助;因设备受损需重新购置的,按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对受灾严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经营大户和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保险、担保费用、银行贷款贴息上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同时,为减少种粮农民因灾损失,拟安排一定资金,按照238元/百公斤收购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等外粮。
对受灾的渔业养殖户,拟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养殖池塘灾后修复物化补贴、网箱养殖贷款贴息及临时补助。
对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因灾损修复基础设施需申请银行贷款的贴息予以适当补助,新参加财产综合保险的费用予以一定补助。
支持外贸企业保订单保市场,对因受灾导致外贸订单取消或延期交货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助;对因受灾导致外贸订单延期出运造成运输环节损失的,也予以适当补助。
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对象、低保对象以及低保边缘对象等特殊群体基本生活,根据受灾情况予以一定补助。对损毁民房复建实行特殊的用地政策,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受灾倒塌房屋可先行实施原地重建或异地新建,事后补办建房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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