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台州频道2月11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喻跃翔 黄琛)“这是今年春节最高兴的事了!要是没有警察,真的不知道这工资什么时候能到手。”2月11日上午,小卢接到民警手上的现金时高兴地说。当天,在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治安大队,29万元拖欠的工资款如数发还给工人们,这起侦办四年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终于成功给了工人们一个说法。
2015年春节前,黄岩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接受了区劳动部门转来的一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线索,经过初步调查发现,黄岩一家塑料模具厂的老板童某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支付厂里8名员工的工资,总数达到了29万,劳动部门责令其支付,她还是没有付给工人们,而且警方在联系童某时,通过手机、电话等各种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走访亲友也没有获取相关线索,因此,警方认为童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上网追捕。
这以后,由于童某一直没有出现,工人们的工资也没有得到解决,黄岩警方也一直没有放松对童某的追踪。今年的正月初一,警方获取童某在北京出现的信息后了,立即与当地警方联系将其抓获,正月初二,民警们放弃春节休息赶到北京将其带回。童某交代,由于经营不善,企业持续亏损,加上外债连连,经济窘迫,四年前的春节,她为了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连手机号码都改了就外逃。
“四年的逃犯生活,童某先后逃到杭州、江苏做过保姆、洗碗工,因为是在逃人员,她自己也不敢过于抛头露面。期间,她多次想着要翻身,但是因为自己是在逃人员,加上经济窘迫,所以也只能打一些对身份要求不严格的临时工。”民警傅吉说。
为了帮助工人们讨回工资,办案民警对童某进行了教育,同时又积极和其家属联系,筹集资金,终于在大年初七将拖欠的工资款全部发给了员工。目前,童某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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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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