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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打包拍卖车位可否?开发商:行!小区业主:不行!
2019年01月29日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夏逸凡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1月2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夏逸凡)日前,椒江区蓝庭花园小区的鲍某等26位业主就小区地下车位打包拍卖一事,将小区的开发商台州中贝开元置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这是台州市首例小区车位群体诉讼案件。

案件情况

  2017年1月,开元公司委托浙江城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蓝庭花园小区24号楼4套商品房及197个地下车位,拍卖时间2017年1月12日。后开元公司因小区业主对车位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取消拍卖,终止了对地下车库的拍卖行为。

  2018年6月5日,开元公司在未告知小区业主或业委会的情况下,委托浙江城乡拍卖有限公司刊登拍卖公告,拍卖标的为蓝庭花园小区377个地下停车位,整体拍卖,起拍价1885万元,保证金1000万元。该公告被鲍某等人发现后,立即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要求停止拍卖行为,小区业委会于2018年6月8日向拍卖公司送达《关于要求立即停止蓝庭花园小区地下车位拍卖的函》,要求制止这一拍卖行为。小区业主在此过程中自发采取向政府单位、各大媒体反映情况的方式,积极维护广大业主权益。但是,2018年6月20日,车位拍卖会正式举行,最终由非小区业主的叶某勇等5人共同竞买成交该标的,买受人叶某勇作为代表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网络图片

业主:整体拍卖地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小区的公共利益

  业主方代理律师系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徐律师认为,车位属于小区的附属设施,是发挥住房辅助功能性的设施,对小区业主的生活具有必要性。《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表示:经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定,车位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的需要。

  该律师认为,开元公司将地下车位整体打包拍卖给非小区业主,车位本身属于附属设施,转化为商业化后,价格不受控制,房产公司名下受政府调控,商业化后不受政府调控。且车位本身是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现转化为独立的商品,功能属性改变,显然也小区的整体功能受影响,势必造成全小区公共价值的严重损害。

开发商:交易合法有效

  开元公司代理律师系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黄律师,黄律师称,地下车位打包拍卖的交易合法有效,并没有损害业主的利益,从来没有对业主的购买设置障碍,并且首先考虑了业主的需要。交易完成后,截至目前为止,已经销售出去28个车位,认购的车位有80多个,而所有原告从来没有向受让人提出购买车位的要求,自行放弃了购买。

  该代理人称,开元公司已经完成蓝庭花园的开发任务,没有其它经营业务,并且开元公司将于2019年3月27日,因期限届满并解散清算,因此开元公司在事实上也无法继续持有车位,必须处置给第三方。

  小区地下停车位打包出售是否合法?小区地下停车位应该属于谁?目前,案件正在进行审理。

  

标签: 车位;拍卖;业主;小区;打包;开发商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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