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坚持全域景区化、产业融合化、全民共享化发展原则,全面深化改革,推动转型升级,促进提质增效,营造处处能旅游、时时可旅游、行行加旅游、人人享旅游的全域旅游发展格局,把玉环打造成为文化特色明显、功能差异化发展、旅游要素齐全、品牌形象鲜明的国内外知名国际海岛旅游目的地。
(二)发展目标。
围绕“全域景区化”建设目标,全面深化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有效整合全域旅游资源,优化全域旅游空间布局,进一步完善旅游产品体系、产业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品牌营销体系和综合管理体系。
到2020年,争创1个旅游风情小镇、1个国家4A级旅游景区、1个国家3A级旅游景区、45个省A级景区村庄,到2025年,争创1个旅游风情小镇、1个省级旅游度假区、2个国家3A级旅游景区,打造中国国际海岛旅游目的地。
——经济发展目标。旅游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品质不断提升。到2020年,全市旅游年接待游客145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150亿元,到2025年,全市旅游年接待游客28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300亿元。
——社会发展目标。通过全域旅游发展,使玉环旅游公共服务更完善,市场秩序更规范,旅游服务更文明,旅游环境更优美,城市品牌更响亮,成为产城融合、景城共生、主客共享的旅游目的地,使旅游业成为玉环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柱产业、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幸福产业和生态文明的示范产业。加大旅游产业政策支持
(三)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市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以上,今后将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长。
(四)整合部门各类扶持资金投向。
整合农村、农林、海洋渔业、生态、文化、水利、交通等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向符合条件的旅游项目倾斜。
(五)保障旅游项目用地供给。
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大旅游重点项目用地政策支持,对已完成项目前期和土地政策处理的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市农办、发改、国土、环保、建设规划、水利、农林等部门要开辟旅游项目审批、经营许可绿色通道,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六)推动旅游“多规合一”。
将“全域景区化”发展贯彻到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保护等各类规划中,在旅游引领“多规合一”方面取得新突破。对乡镇(街道)组织实施,规划编制费达到20万元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参加评审并通过的各类旅游专项规划,给予不超过规划编制费50%的补助,单个规划补助上限20万元。促进旅游投资增长
(七)推进旅游重大项目招商引资。
加大优质旅游项目招商,特别要加大与浙商回归企业、国内外知名企业集团的对接,吸引各类资本投资旅游休闲集聚区、旅游度假区、旅游特色小镇、风情小镇等大平台和旅游新业态、新产品,注重选大商、引强商,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重大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鼓励创新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旅游项目。
(八)鼓励开发旅游新业态。
鼓励利用海洋海岛、湿地水体、森林、文化遗产等旅游资源以及工业、特色种养殖业、传统工艺,培育发展文化创意、工业展陈、研学旅行、运动休闲、康体养生等新型旅游业态。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新业态开发项目(不含土地款),经相关程序报批并建成营运一年以上的,给予投资额2%的补助,上限100万元。
鼓励发展民宿产业。鼓励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它条件发展民宿,对评定为市本级各等级的民宿,根据《关于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6〕43号)予以补助。鼓励民宿经营者积极参与浙江省民宿等级评定,打造一批个性鲜明、富有内涵、体现玉环人文特点的高品质民宿,培育一批乡村慢生活旅游示范区。对根据《浙江省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评定细则(试行)》(浙旅民管〔2018〕3号)要求首次评定为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的民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评定后三年内等级不降,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分别按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提升晋级的,按差额补足。鼓励优质民宿参与政府采购,优先将会议、公务接待、干部疗休养安排到优质民宿。
鼓励“旅游+”示范基地创建。鼓励创建一批果蔬采摘、工业旅游、老年养生、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示范基地(村、街、点)。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村、街、点)称号的(经国家、省旅游主管部门发文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
鼓励支持旅游特色街区建设。引导建设规模适度、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优良的海鲜美食一条街、特色老街等一批旅游特色街区,对设计方案、选址经旅游等相关部门评审并通过,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在建成并运营一年后给予投资额8%的补助,上限200万元。完善产业要素及配套设施
(九)完善旅游公共基础服务设施。
加快完善城乡客运站、公交换乘中心等公共区域的旅游咨询和配套服务功能,推进城乡绿道、骑行绿道、登山步道、慢行系统、驿站、游憩点等公共休闲设施建设。鼓励景区景点(景区村庄)新建改建规模适度、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优良的游客服务中心、乡村旅游驿站。
推进主干道与景区景点之间和各景区景点之间的交通设施建设,鼓励发展共享单车、共享电动汽车、小火车等特色交通游览项目。
优化旅游交通服务,完善交通、导引、厕所标识标牌等设施。对通过旅游主管部门确认的各类景区景点(景区村庄)基础服务设施项目且投资10万元以上的,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额30%的补助,上限50万元。
完善景区(景区村庄)停车功能,对新建、改建的生态停车场(标识标线规范),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非生态停车场地面硬化,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水泥或沥青地面的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砂砾地面的给予每平方米15元的补助。各类停车场补助上限30万元。
(十)鼓励旅游购物点建设。
在公共集散中心设立旅游购物点,投资新建、改扩建购物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具备停车场、展示厅、休憩场所等设施元素,提供导购员讲解、观摩体验等旅游功能,经旅游主管部门确认,自营业之日起,正常经营的,每年补助15万元,连续补3年。
鼓励旅游商品研发。鼓励市内工业企业和个人研发具有玉环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包装精巧、便于携带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土特产品等旅游商品,培育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休闲、登山、探险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对市内旅游商(用)品生产企业参加各级旅游类展会的,给予参展补助,每年每家上限5万元。重视旅游商品创意设计,对设计、生产的旅游商品获得全国、省、台州市级旅游商品大赛奖项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一)大力推进“厕所革命”。
对旅游重点村、旅游景区及旅游特色街区等列入年度推进计划的新建、改建的旅游厕所,达到A级厕所标准,实行以奖代补。评定为3A、2A、1A级标准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提升晋级的,按差额补足。鼓励建设第三卫生间,对具备条件的旅游厕所改建第三卫生间的补助2万元;对新建A级旅游厕所配备第三卫生间的,在按A级标准奖励的基础上再补助2万元。
(十二)推进智慧旅游建设。
积极推进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企业、智慧旅游乡村试点,对乡镇(街道)、旅游重点村和旅游企业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开展导游、导航、导购、免费WIFI、智慧监控、智慧消防等智慧旅游项目以及旅游商品电子商务建设(包括基于旅游度假目的地营销系统的移动终端开发)的,软硬件投资达到15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助,上限30万元。加快旅游品牌建设
(十三)鼓励A级景区创建。
对新创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纳入“一事一议”专项补助;新创国家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改造提升晋级的,按差额补足;5A、4A、3A景区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免费开放的国家4A、3A级旅游景区,能按照A级景区标准进行管理,运营良好,且游客满意度较高的,分别年补助15万元、10万元。
(十四)鼓励A级景区村庄创建。
大力推进“万村景区化”建设,对成功创建省3A、2A、1A级景区村庄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提升晋级的,按差额补足;其中已获得乡村振兴计划示范村创建相关补助的村(社区),奖励金额减半。对创建成功后运行管理正常、游客满意度较高的省3A、2A级景区村庄,分别年补助管理维护费5万元、3万元。
(十五)鼓励旅游度假区和旅游小镇创建。
鼓励建设一批民俗民风淳厚、生态环境优美、旅游业态丰富的省级特色小镇(旅游型)、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省级旅游度假区。对成功创建省级特色小镇(旅游型)、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实施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六)鼓励旅行社品质提升。
对首次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品质且旅游地接人次累计分别达到4万、2万、1万人次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提升晋级且达到相应地接人数的,按差额补足。
(十七)鼓励旅游饭店和餐饮企业品质提升。
对首次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通过五星、四星、三星级复评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首次评定为金鼎级(金叶级)、银鼎级(银叶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绿色饭店)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通过金鼎级(金叶级)、银鼎级(银叶级)复评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提升晋级的,按差额补足。挖掘本土特色饮食,培育本土特色餐饮品牌,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特级(五钻)、一级(四钻)、二级(三钻)的餐饮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提升晋级的,按差额补足。旅游主管部门每年开展本土特色旅游餐饮企业评选,评选企业总量不超过5家(含),每家奖励金额控制在5万元(含)以内。推进旅游整合营销
(十八)鼓励办好“一乡一品一节”。
鼓励各乡镇(街道)利用当地民俗和特色自然资源,举办乡村旅游节庆活动,以旅兴农、以旅富民。对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节庆活动,按举办规模、影响力大小和实际投入情况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十九)鼓励企业开展营销活动。
对旅游企业(含旅游村,下同)参加由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台州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旅游交易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旅游宣传促销与招商活动,给予参展贴补,每年每家上限5万元;对在玉环市外媒体广告推介玉环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市内外旅游企业(方案事先报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给予版面广告30%的补助,每年每家上限5万元。
对玉环市内旅行社举办年会、推介会等活动方式推介玉环(方案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省外、省内推介活动分别按总费用(以发票为准)的30%、2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上限5万元。
(二十)鼓励开通玉环旅游直通车。
在台州市外开通玉环二日游散客直通车,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住宿1晚,且全年开班30(含)班次以上、平均每班次30(含)人以上的,给予6万元的奖励(自第二年起,符合条件的每年奖励3万元)。
在台州市外开通玉环旅游散客直通车天天发(游览1个及以上购票景区),全年开班在300(含)班次以上、送客6000(含)人次以上的,一日游的给予每班补助500元,二日游的给予每班补助900元。已享受该项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第一项直通车奖励。
以上需提前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与玉环市内旅游企业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开班宣传资料、旅行社组团计划书、景区回执单、景区购票凭证、住宿凭证等有效证明。
(二十一)鼓励招徕游客游览玉环景区。
对玉环市外协议旅行社一次性组织500(含)人以上团队,游览1个及以上购票景区、住宿1晚,给予该组团社一次性奖励1.5万元(以景点门票、住宿发票为准,事先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二)努力做大地接市场。
鼓励玉环市内旅行社做大地接业务,根据旅游市场培育程度可由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旅游地接奖励政策,奖励金额控制在150万元以内。
(二十三)落实“台州人免费游台州”惠民政策。
对落实“台州人免费游台州”惠民活动的玉环市内收费景区,按景区年门票收入总额的2%给予奖励。
(二十四)积极招徕入境游客。
对玉环市外协议旅行社招徕境外旅游团队游览1个及以上购票景区、住宿1晚,年累计达500(含)人至3000人,每人奖励20元;年累计达3001人(含)以上,每人奖励40元。
以上凡享受一次性组团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年度累计奖励,但组团人次可计入年度累计人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五)大力引进旅游专业人才。
对涉旅企业引进专业人才从事旅游专业工作,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专才招引计划”的,享受《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32条意见》(玉市委〔2017〕13号)奖补。对其他取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承认的旅游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在我市旅游企业对应工作岗位满三年的(取得职称当年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缴费单及旅游企业出具的在职证明),但未达到“专才招引计划”奖补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十六)大力培养优秀导游员。
对取得初级导游资格、中级以上导游资格(含外语导游资格)的专职导游员并在玉环从事导游工作满3年的(提供导游员资格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缴费单、3年带团证明即每年2份团体档案或由旅游企业出具的在职证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5000元。对取得高级导游资格的专职导游员并在玉环从事导游工作满3年的(提供导游员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缴费单、3年带团证明即每年2份团体档案或由旅游企业出具的在职证明),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十七)鼓励提高技能水平。
提升旅游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对参加由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台州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行业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选手实施奖励(以台州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发的奖励文件为准,事先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对获得国家级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省级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台州市级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2万元、8000元;国家级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6000元;省级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台州市级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创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
(二十八)改善旅游消费软环境。
牢固树立“游客为本”服务理念,完善旅游满意度调查制度,创优旅游环境。积极运用法治思维促进行业管理与发展,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加强文明旅游建设,深入开展旅游志愿者公益活动,提升广大游客文明旅游素质。
(二十九)营造合力兴旅氛围。
整合全市旅游资源,组建旅投公司,统筹全市旅游投资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要求,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要以“合力兴旅”为导向,以“全域旅游”为目标,在土地供给、规划实施、项目开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等方面创新工作机制,合力推动旅游事业发展。对在A级旅游景区及A级景区村庄创建、旅游风情小镇及特色小镇建设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附 则
(三十)政策兑现前置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旅游业开发经营的市场主体、乡镇(街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他组织,以及有关自然人,可申报兑现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项目。同一项目已享受其他财政扶持政策补助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涉及两个及以上奖项及补助项目,可按就高原则申报。
对两年内因偷税、欠缴税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旅游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三十一)项目申报。
凡符合本政策兑现条件的组织或自然人,应在项目实施前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计划备案,建立资料台账备查。申请政策兑现,应填写申报表,附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
项目投资额核算应不含土地开发成本,须提供正式发票等原始凭证,以第三方审计报告为依据。
(三十二)项目考核验收。
成立由旅游主管部门牵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成的考核组,于每年12月进行考核验收,形成政策兑现和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2日
看台州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微信
凡注有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或电头为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的稿件,均为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并保留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的电头。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