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一家快递公司未安全查验制度,导致危险物品通过寄递渠道运送外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被处20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主管郭某、直接揽收件业务员周某各处1万元罚款。
今年6月份,椒江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申通快递椒江分公司员工周某未对客户收寄的快递物品进行查验,致使一种名为“苯甲酰氯”危险物品(苯甲酰氯,无色液体,有刺激性气味。2017年10月27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中,苯甲酰氯在2A类致癌物清单中。)经寄递渠道运送至外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申通快递公司未依照规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查验,违规收寄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7月11日,椒江公安分局会同市邮政管理局,根据《反恐法》等相关法律,对申通快递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主管郭某、直接揽收件业务员周某各处1万元罚款。
“反恐罚单”系公民或法人等主体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案发后,椒江公安分局将处罚决定向辖区物流寄递行业进行通报,同时,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区开展寄递物流渠道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快递企业严格落实开箱验视、实名登记、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坚决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对企业未执行“三项制度”的,将严肃依法依规处罚。(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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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5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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