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男子泮某与妻子打离婚官司,在法庭答辩时,说了几句丈母娘的“坏话”。丈母娘李某气不过,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近日,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经一、二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答辩说丈母娘“坏话”被起诉
2011年底,仙居男子泮某和赵某在网络上认识,两人情投意合,很快便见面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4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儿子出生。此后,两人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夫妻感情日益恶化。2016年12月,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儿子归泮某扶养,赵某每年支付抚养费。
都说分手要好聚好散,然而,在打离婚官司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件让人很不愉快的事情。
泮某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答辩状,并当庭进行了口头宣读。其中,泮某对丈母娘李某的婚姻状况及为人进行了抨击,称丈母娘李某曾与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正在旁听庭审的李某听到后,极其愤怒。庭审结束后不久,她就将泮某告上法庭,不仅要求泮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还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法院判决不构成名誉侵权
2017年9月,仙居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泮某以答辩状的形式捏造虚假事实,在法庭上对我和我女儿进行侮辱和诽谤,讲了我很多坏话,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李某认为,当天来旁听庭审的还有一些亲朋,泮某说了这些“坏话”后,使她沦为了当地村民、亲属的谈资和笑柄,社会评价极低,生活受到干扰,精神也遭受了痛苦。
“该答辩状是在法庭上封闭的场合进行,不是在公共场合的宣传、传播。仅是李某自我感觉面子不好看,事实上并没有降低公众对其社会评价,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泮某则辩称。
仙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庭审中,泮某与李某女儿因离婚诉讼而立场对立,双方在言语上存在一定对抗性。虽然泮某对李某婚姻和品性的语言陈述有所偏激和不当,但因双方存在天然的对立特性,其偏激言语不足以使旁听人员对李某产生负面认知。同时,泮某与赵某的离婚案件庭审虽然为公开开庭,但该“公开”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程序,与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使社会公众所知晓这一“公开”并不等同,本案中泮某的庭审宣读也不足以造成公开的后果。因此,泮某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去年9月,仙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很不服气,上诉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侵权行为需具备四个条件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打名誉权官司的人越来越多。2016年以来,仙居县人民法院共审理了7起名誉权纠纷案件,除了1起胜诉、1起撤诉外,其余案件均为原告败诉。
构成侵害名誉权,一般需要四个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审理实践中,不少案件事实无法达到侵害名誉的认定条件。因此,法官提醒,平时应尽量避免与人发生名誉侵权纠纷,如果发生了,要先积极主动沟通协商,如果到了非对簿公堂不可时,当事人也要注意采集证据,以证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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