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台州频道10月1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斯信忠 通讯员 王巧巧 孙丹)送气工为图方便,将没有送完的瓶装燃气存放在家中,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10月14日,临海市尤溪镇送气工胡某因非法储存燃气被拘留9天。
胡某为某液化气公司的送气工,10月13日下午,他在公司载了15瓶燃气往尤溪镇方向送气,送了8瓶后,天色不早,胡某便载着7瓶燃气回到自己家中。13日傍晚,尤溪镇机关干部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大巡防时,在胡某家中发现了电动三轮车上没送完的7瓶燃气,便立刻将此事通报给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局获悉后,相关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处置。据了解,燃气为易燃易爆物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胡某私自将燃气存放家中,周围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该行为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尤溪镇、尤溪镇派出所,通知液化气公司负责人到场,将这7瓶燃气运回公司仓库,胡某则当晚被带往派出所。
胡某私自存放大量燃气,该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法》的有关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0月14日,临海市公安局依法对胡某作出拘留9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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