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岩区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里面都有哪些内容,小编给你划重点,抓紧看过来!
关于农村住宅用地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区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产确权登记手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移。
关于不动产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房屋建成后,权利人应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凭转让方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房地产变更过户手续。
关于房地产转让(土地划拨)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以下标准补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2007年10月7日前购买)、获得全部产权的集资建(住)房(已经房改部门批准符合集资建房资格)、农村村民立改套应建的住宅,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标定地价的10%补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安置的套式住宅和城镇居民(单位)拆迁安置住宅5年内上市出售,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标定地价全额补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满5年后出售的,按标定地价的10%补交;2007年10月7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0%交纳土地收益价款;其余住宅用地按标定地价的50%补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工业用地以及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用地转让,按标定地价的50%补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上述以外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标定地价的60%补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住宅5年内上市出售,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标定地价全额补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满5年后出售的,不再缴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5年起算时间为拆迁安置住宅交付之日;如被征收房屋搬迁腾房之日起36个月内未交付安置住宅的,5年起算时间为被征收房屋搬迁腾房满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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