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最后还有什么要陈述的?”“没有。”“那你对自己的行为觉得后悔吗?”担任承办法官的路桥法院院长葛建明问邓某某,谁知话音刚落,这个从庭审开始一直显得很淡定的中年男人忽然情绪崩溃,泪如雨下……
日前,路桥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熟食摊小贩用工业松香褪毛,日落黄着色
2016年2月,来自四川的邓某某在路桥新桥镇开了一个卤肉摊,专卖猪头肉、卤肉、豆腐干等小食,因为肉色鲜亮,卖相好,生意还不错。
邓某某的妻子也在新桥上班,下班后能帮着洗洗肉,简单打理家务。邓某某小时候受过伤,腿上落下了轻微残疾。不过小日子这么过着,倒也合意。
以往,邓某某褪猪头用的是火枪,给卤肉上色用的是白糖,但因为火枪、白糖成本太高,邓某某想起了一个四川老乡曾告诉过他的小窍门——用工业松香褪毛,用日落黄上色。
邓某某称,去年7月,他花了100元买了日落黄和工业松香,直到今年3月被抓,用了大半年的时间,不仅成本省得多,而且卤肉的颜色比以前更鲜亮了,回头客也越来越多。
严厉打击“舌尖上的犯罪”
今年3月3日晚,路桥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联合执法,在邓某某租住的出租房里发现了未用完的工业松香油和日落黄,于是将邓某某带回讯问。
据邓某某交代,从2016年7月至案发,共使用工业松香油褪猪头50多个、250多斤;用日落黄加工豆腐干等小食300多斤,共获利6500元左右。
路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食品中添加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葛建明院长说,近年来,该院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舌尖上的犯罪”,着力保障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今年上半年就审结涉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8件,11人被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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