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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海事、公安联合打击无证驾驶船舶违法行为
2017年06月30日 来源: 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6月30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朱涛 吴柏莹)6月28日上午9时许,台州海事局、台州市公安局、台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启动了一场联合打击无证驾驶船舶违法行为座谈会。

  和道路交通中对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治理一样,治理无证驾驶船舶也一直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

  台州辖区因“三无”船舶多、船东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影响,无证驾驶船舶情况屡禁不止,尤其在宁波、舟山、温州至台州间从事砂石运输的船舶上船员无证驾驶比例极高,严重扰乱了台州辖区正常的水上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秩序。

  自2015年台州海事局开展“3+1”执法模式以来,已实施无证驾驶违法移送239人次,其中行政拘留90人次,船舶行政强制扣押138艘次,促成船舶拆解29艘次,辖区险情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综上,这场座谈会的目的呼之欲出——

  深化“3+1”执法模式、共同打击无证驾驶船舶违法行为、携手保障台州辖区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具体地说,主要干了两件事:对无证驾驶船舶情形和“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进一步达成了共识。将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定义为未依法取得主管机关核发的与所驾船舶航区、种类和等级相适应的有效船员职务证书而驾驶机动船舶的行为。

  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有以下其中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无证驾驶):

  (1)没有船员职务证书的;

  (2)使用伪造、变造船员职务证书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船员职务证书;船员职务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被暂扣、吊销、撤销的;

  (3)所驾驶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范围的,包括持渔业船员职务证书驾驶交通运输船舶(包括游艇、摩托艇)、持轮机部船员职务证书参与甲板部驾驶等情形。

  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情节严重”是指有以下其中之一的情形:

  1.多次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

  2.所驾驶的机动船舶未按照规定取得主管机关核发的有效船舶证书的;

  3.非法从事营业性载客运输的,或违法载运人数3人及以上的(船员除外);

  4.明知处于或即将处于大风、大雾等不适航的恶劣天气,仍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

  5.发生危险或紧急状况,致使有关机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

  6.发生安全事故、险情或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

  7.一年内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机关处罚后仍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

  8.酒后无证驾驶的;

  9.无证驾驶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航行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

  会上还提出对明知对方无证仍雇佣从事船舶驾驶的船东或雇主,将按《治安处罚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严厉处理。

标签: 打击 无证 驾驶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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