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住建部与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五部门《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台房金发〔2016〕1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的调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单位和职工各12%的标准执行。
企业单位:经营状况正常的企业按原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12%的标准)执行;个别生产经营状况有所下滑的企业可在原缴存比例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最低一般不得低于单位和职工各8%,且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单位经济效益较差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并需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的调整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及经常性发放的津补贴、年终考核奖等计算确定(不含车补);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规定
本次调整严格实行“控高保低”政策,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一般不超过17256元,个别有条件的单位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放宽到28760元;职工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1660元(2016年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基数调整工作结束后,职工月缴存基数仍低于1660元的,公积金系统将自动调整其缴存基数为1660元。
三、月缴存额
月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计算结果见角分进元后)×2倍(单位、个人1∶1)。
四、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从2017年7月起开始执行。
五、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领取资料
请各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自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领取以下资料:
1、《关于开展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的文件。
2、《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模板》(电子文档)。
(二)报送资料
1、单位填写完整的《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核定表》(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章,一式两份)。
2、单位填报完整的《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模板》(U盘电子文档,同时打印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个别生产经营状况有所下滑且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不低于8%的企业,需同时提交经税务部门核准的前二年财务报告、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审议通过的降低缴存比例书面决议。
4、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8%的企业,需填报《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并同时提交经税务部门核准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审议通过的书面决议。
(三)报送时间
各缴存单位应于2017年7月10日前将上述资料报送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人员审核确认后返还缴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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