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路桥公安分局和三门县公安局共查处了6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当场查扣烟花爆竹1972箱,依法行政拘留3人。
1月10日
路桥公安分局金清派出所对辖区烟花爆竹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深挖各类线索,并会同分局治安大队、区安监局对金港东路一带的店铺开展“地毯式”排查,成功查获4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当场查扣烟花爆竹1781箱,行政拘留1人。
1月12日
金清派出所又会同金清镇安监部门查获一个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查扣烟花爆竹55箱,行政拘留1人。
1月9日
三门县公安局沙柳派出所在辖区开展烟花爆竹大检查活动中,查获居民张某在沙柳村一平房内存储各类烟花爆竹136箱,行政拘留1人。
警方提醒
可放鞭炮只有五天,违规违法要拘留。除全年禁放区域外,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全部范围只有农历除夕前一日、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八、正月十五等五日可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非法运输都将被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原标题: 查了6起抓了3个 过年千万别因“噼里啪啦”添堵
看台州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台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电头。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