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会所因故未成立,但欠下了几十万元的酒水钱,实际发起人不肯支付,为此闹上法庭。
三门人汪某是一家食品配送中心的负责人。张某、马甲、章某、金某、马乙是该娱乐会所的发起人。2012年2月至9月期间,他们以娱乐会所名义,向汪某多次购买酒水、饮料等货物,货款未及时结清。经查,他们共同投资的娱乐会所未取得工商登记,目前已经停止营业,汪某多次催讨,但他们拒不支付该笔货款。今年8月,汪某将张某等五人诉至三门法院,请求判令由五被告共同偿还欠款25.77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五被告辩称,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公司试营业期间向原告购买货物属实,但货款金额有异议。汪某向法庭提交了48份配送单原件,五被告对其中37份配送单予以认可,剩余11份没有五被告的共同签字,不予认可。法院经审理,认定五被告欠原告酒水、饮料等货款共计19.3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娱乐会所至今未成立,而被告张某、马甲、章某、金某、马乙均系该公司的发起人,其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向原告购买酒水等货物所欠货款,应属于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五被告应对此承担清偿责任,故判决由五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9.33万元及利息损失。
债权人有权向发起人主张债权,那发起人内部如何分担合同债务呢?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原标题: 公司设立中的债务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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