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要怎么应对、如何做到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这些问题都有了规定。
污染大气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强、举证责任难、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就显得尤其重要。为此,草案规定,环境监管部门定期公开大气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情况、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削减情况等各类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草案中要求排放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排放情况、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还要建立“黑名单”制度,要求将违法信息记入企业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另外,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还增设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内容。一是要求省、设区的市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二是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发布预警,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社会活动;
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可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学校户外活动等应对措施。
原标题: 大气污染严重,县级政府可实行机动车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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