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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区村留地开发管理意见出台
2015年11月29日 来源: 台州日报 叶晨阳

  为加强村留地开发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维护村集体权益,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区村留地开发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此次《意见》对村留地安置制度、供应管理等均作了明确和完善。据了解,为拓宽征地补偿安置途径,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实行村留地安置,按征地面积8%—10%的比例留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实业,壮大村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其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时,所在区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村留地坐落位置、面积及规划用途。”11月26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副处长潘绍钟在解读这份文件时表示。

  此次《意见》明确,市区村留地可与主体项目一并列入用地计划,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报批手续。《意见》鼓励规模留地成片开发利用。对村留地面积较小的,可采用挂账方式,指标集中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选择折算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其货币补偿价格由所在区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据悉,对于城镇规划区内的村留地,此次《意见》也作了规定,即“应征收为国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村留地,在完成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后,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规划指标,直接以行政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房地产权属登记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名下,并在土地权利证书上备注“村留地”。其中,以土地使用权换取等价房地产或资金的以及规划用于商品住宅、写字楼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土地权属发生转移的村留地,应当通过土地使用权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此次《意见》的另一大亮点,是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开发、委托政府公开出让等多种形式开发村留地。需要注意的是,合资合作开发对象选择应当进行公开选择。委托政府公开出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以作价回购方式留有一定比例的物业自行经营或出租,以保障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收益。

  此外,村留地开发利用方式的确定、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均应按村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商议提出方案,交由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会议决议在全村进行公示。

原标题: 市区村留地开发管理意见出台

标签: 开发 意见 集体 土地 经济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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